欺诈上市的公司应直接退市
2015-04-22    作者:皮海洲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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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法》修订草案前天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至此,《证券法》正式进入第五次修订程序。

  此次《证券法》修订草案中,为注册制改革护航的内容无疑是最大亮点。《证券法》修订草案既取消了发审委,将IPO审核权下发到交易所,同时也降低了企业新股发行的门槛,对信息披露的有关问题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但同样也存在重大不足。比如,对投资者非常关注的欺诈发行上市公司的处理问题上,修订草案规定,如果发行人在招股说明书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

  与现行的《证券法》相比,修订草案确实加大了对欺诈发行的处罚力度。因为现行《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以欺骗手段骗取发行核准,尚未发行证券的,处以30万元以上60万元以下的罚款;已经发行证券的,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1%以上5%以下的罚款。修订草案对欺诈上市公司的处罚力度提高了很多。

  但笔者认为,这种处罚力度仍然是不够的。尤其是已经成功发行证券的,若欺诈上市仅仅只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2%以上10%以下的罚款”,这对于欺诈发行上市行为来说,是没有任何震慑力的。比如一家公司上市融资10亿元,对其最高的罚款也就是1亿元。

  笔者以为,对欺诈发行上市的公司应直接退市。这实际上是目前市场上广大投资者共同的心声,也与证监会目前实施的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相匹配。如果修订草案对欺诈发行上市行为仍然只是“以罚代管”,以罚款代替退市,那么,修订草案难以为重大违法公司强制退市制度的实施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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