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自发专项债券应量力而行
2015-04-09    作者:余丰慧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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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7日,财政部发布《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至此,地方政府的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的发行管理文件均已出台。

  多年来地方政府通过融资平台和银行贷款大规模融资,如何化解几十万亿元的地方债务风险迫在眉睫。根据《办法》,地方政府将一改过去主要通过银行贷款、信托融资等方式间接融资,今后将转向按照经济实力发行债券直接融资。不过,专项债券发行中要注意几个问题。

  首先,根据专项债券的概念,其筹集资金主要投资于公益性较强的项目,决定了依靠项目本身收益偿还兑付到期债券本息难度较大,这就要求必须落实对应的政府性基金偿债来源。政府性基金偿债来源不确定的,最好以税收性财政收入为偿债资金来源。否则,最好不要发行。

  其次,单只专项债券虽然可以对应单一项目发行,也可以对应多个项目集合发行,但为了更清晰地落实还债来源资金,单只专项债券最好对应单一项目发行。

  再次,专项债券发行长期限占比不宜过高,以防止地方政府官员发行远远超过自己任期年限的长期专项债券,导致出现“新官不理前任账”的情况。

  最后,专项债券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其偿债资金为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值得注意的是,在政府性基金预算中与土地有关的收入占比较高,大部分地方政府性基金主要是卖地收入。所以一定要防止以卖地收入作为专项债券的还债来源后,地方政府借机大肆卖地、推高地价,进而推高房价。

  更要清醒的是,无论地方债务筹集方式如何转换,最终都要按期偿还本息。因此,地方自发债券绝不能一哄而起,一定要量力而行:把地方债发行纳入到预算内,根据本地的财政收入、政府性基金收入规模来确定发行地方债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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