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机动车管理,未来深圳机动车或将强制安装电子识别芯片。日前,深圳市人大在官网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修改一稿征求意见稿)》意见。深圳市交警局建议保留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本市机动车配发、安装电子识别芯片的规定。同时,针对破坏或者擅自拆除该电子识别芯片的,建议增加处五百元罚款的规定。
防止部门利益法律化是本次立法法修改的一个重点方向,就已公布并实施的具体条文及立法理念来说,“不得设定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范,不得增加本部门的权力或者减少本部门的法定职责”已成法治共识。但此次深圳保留强制安装机动车芯片似乎背道而驰,难免不被公众质疑。
现有解释难以立足。官方的说明解释中,讲到几个理由:其一、安装电子芯片的费用由政府承担,不会增加机动车车主的经济负担。试问,该项支出是否列入政府预算?由政府负担是否是由纳税人负担?其二、说明中以大运会配备过电子芯片取得良好车辆管理效果为依据,证实其可行性,但我们需注意的是大运用车不等于公民私家车,就像给公务车装GPRS可用来监督公车使用情况,但给公民强装就是侵权一样。
无论是行政法的适度性原则还是比例原则,行政立法、执法都必须从对民众权利的最小伤害和不可替代出发。那么,为科学管理城市提供基础性信息是否非强制安装芯片不可?恐怕未必,车辆登记检测资料、天网工程以及城市拥堵的即时数据已经可以给出大量有效信息。管理手段多种多样,但应以保障公民合法权限为界限,否则不如把私车全改成遥控车。
同样,在安装芯片条款尚未明确之时,就迫不及待套上罚款500元的配套规定,这更不免有“法外设权”嫌疑。根据行政处罚法,在已有《道路交通安全法》等上位法的情况下,地方立法给予行政处罚必须在上位法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作出具体规定,那公民私下拆除芯片是否等同于上位法所规定的改装、涂改车牌这些违法行为?恐怕未必。更何况这种行为的违法危害性都尚不明确,罚款500元的定量依据又从何而来?
总之,强化机动车管理的出发点虽好,但不应以牺牲公民合法权利为代价,如此看来,深圳要给机动车强装芯片还需更强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