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适当扩大全国社保基金投资范围,把社保基金债券投资范围扩展到地方政府债券、企业股权投资扩大、信托贷款投资比例提高、直接投资同业存单等。
众所周知,人口老龄化步伐的加快以及新旧体制转换留下的问题,已经让社保基金面临越来越大的收支矛盾压力。这种情况下,扩大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提高社保基金的收益率,也是化解社保基金收支矛盾、提高社保基金保障功能非常重要的方面。
由于社保基金的特殊性,以及对社会稳定的重要性,长期以来,社保基金被称之为“高压线”。也正是基于其特殊性,对社保基金的投资,有关方面也是相当谨慎、相当小心的,原则上只允许投资金边债券和在一级市场投资,结果造成了社保基金贬值型损失。
现在,这一“禁区”终于被突破,社保基金的投资范围也可以扩大到地方政府债券、中央和地方的重要企业等方面了。这将对社保基金的保值增值发挥重要的作用。需要把握的是,在扩大投资范围以后,对社保基金的投资,切不可由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来投资,而必须委托给专业机构、专业投资团队进行投资。否则,风险会极大。
要做到这一点,有关方面有必要对全国的主要投资机构进行评估和评价,从中选出若干可以从事社保基金投资的机构,并向社会公开。在此基础上,由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委托的方式将社保基金投资委托给这些机构,并签订风险防范和投资收益率的协议,以确保社保基金投资的安全性、效益性和科学性。
在扩大社保基金投资范围以后,必须严格按照专业化管理、专业机构负责、专业团队投资、专项监管的方式,提高社保基金投资的效益,减少可能出现的风险,确保社保基金投资能够达到保值增值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