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国务院公布《存款保险条例》。国务院同时宣布,将于5月1日开始实施存款保险制度。据国务院公告,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据此前媒体报道,50万元赔付上限可以覆盖99.63%存款人,专家分析称,超50万元的可分散存几家银行。
对于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目的,不少公众和媒体都强调,是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这个理解当然没错,但不全面,容易形成误导。过去几十年,中国因为没有存款保险制度,央行和各级政府事实上为所有存款类金融机构提供了担保。从1990年代各地合作社的兑付危机来看,这种解决金融风险的方式,违背了金融规律。既让存款人漠视金融风险的存在,也导致存款类金融机构疏于财务纪律,甚至不乏价格战,不能体现不同机构的风险溢价。而为了安全起见,相关部门不敢贸然放开存贷款利率管制。各存款类金融机构也习惯了利率剪刀差,不愿意利率市场化。
过去这些年,我们本来有多次推出存款保险制度的机会,但相关部门总是担心,突然把国家承担的隐形全额担保,改为存款保险制度的限额担保,会引起公众恐慌。于是从所谓金融稳定的角度出发,存款保险制度一再被搁置。如此反复犹豫的结果是,让资金价格持续,使得利率不能自由化,形成恶性循环;金融市场化发展程度有限,存款人也对财务纪律漠视,各银行垄断进一步加强。正是因此,打破央行和各级政府的隐性担保,早日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十分必要。
相对于央行和各级政府的隐性担保,存款保险制度确实不能保证存款更安全、更保险。但这样做的好处是,可以同时强化存款人和吸收存款金融机构的风险意识,促成价格差别化,最终提速利率市场化和金融市场化进程。而利率市场化,则有利于贷款资源的配置更合理、科学,那些高耗能、高污染、效益低下的企业,再也无法获得低利率的贷款。长远看,这对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意义重大。
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后,运营主体、监管权力、投保方式、投保标的、费率、最高限额等方面还有很多细节值得探究。譬如存款保险费用如何承担,谁来承担,目前规定,储户不需要缴纳,由各家存款类金融机构承担。央行研究局局长陆磊就建议,在机制设计上,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遵循此思路,不妨把国有银行部分上缴利润划拨为存款保障基金,以豁免中小银行或未来的“民营银行”保费。
此外,中国银行机构的存款准备金,和国际惯例对比偏高,施行存款保险制度后,这是否还有必要?逐步降低存款准备金,让资金更好地配置,完全是可行的,也有利于优质企业拿到更多、更便宜的资金。类似细节还有很多,各方意见值得倾听。无疑,施行之初,必然有这样那样的不足,但只要我们坚定推进金融改革,在过程中可以逐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