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我国第一家P2P网络借贷平台“拍拍贷”成立。此后,平台数量飞速增长。据统计,截至2014年10月31日,我国P2P网络借贷平台总数达到1474家。从行业规模来看,我国的P2P网络借贷总额已远超英国和美国。毫无疑问,这对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发展普惠金融具有积极的意义。然而,P2P网络借贷作为一种创新的金融组织形式也带来了新的风险。近年来,“跑路”的平台不断增加,不仅给投资者带来损失,而且给行业发展蒙上阴影。 P2P行业乱象的重要原因之一是监管的暂时缺失。从2014年4月,P2P监管正式明确由银监会主导后,银监会已先后提出“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不得搞资金池”等10个监管原则,但整个行业监管依然以自律为主,为了保护投资者利益,引导整个行业健康发展,促进金融改革与创新,P2P网络借贷行业的监管落地问题亟待解决。值得关注的是,银监会近期宣布组织架构改革,增设普惠金融工作部负责管理P2P网络借贷业务。 我认为,有必要加快出台P2P行业的监管政策,落实有节奏、松紧适度的监管,并且鼓励、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评级、咨询机构的发展。具体监管内容应该包含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规则、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监管内容以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的要求。 为此,我建议,第一,应制定并实施P2P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和退出规则。P2P平台是重要的参与者,也是被监管的主体,对其主体资格的控制有助于从源头上控制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首先,要求平台的股东和管理层无不良记录,且应具备一定的金融知识和从业经验;其次,要求平台具备固定的办公场所、IT基础设施和风险管理系统,确保网络技术安全;最后,监管部门应考虑不同运营模式的特点分别设置不同的准入条件。 第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运营进行监管。首先,对不同运营模式的平台进行分类监管。例如,对于通过风险备用金等方式承担了贷款信用风险的平台,应参考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充足率方面的监管,设置风险备用金的提取比例。其次,对平台运营过程中的借贷产品进行监管。监管部门应对秒标和净值标之类的借贷产品数量加以限制。再次,对平台运营过程中的资金来源、托管和结算等方面进行监管。平台必须将客户资金和平台自有资金隔离,客户资金应由第三方机构托管,并对资金流向进行监管,防止平台挪用客户资金和非法集资、诈骗、洗钱等行为的发生。而第三方托管机构也需经过监管部门的认可,具备资金托管和监督资质。 第三,对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可要求平台对以下内容进行披露:一是披露平台的信息,主要包括平台的公司治理机制、运营模式、风险控制系统、定期的业务数据等信息。二是披露借款和借款人信息,借款信息主要披露借款金额、借款利率、借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等信息;借款人信息主要披露借款人的信用评级、学历、收入和工作等信息。另外,平台还需对这些信息进行保存,保障信息安全。 第四,鼓励、引导行业自律组织和第三方机构的发展。在完善外部监管的同时,还应重视P2P网络借贷的行业自律组织建设。目前,我国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比较薄弱,因此,需强化行业自律建设,尤其在行业信息透明度和共享机制方面应建立行业标准。除此之外,还应加强投资者教育,培养理性的投资观念,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促进P2P网络借贷行业健康发展。同时,还应鼓励诸如第三方评级与咨询机构的发展。规范、培育优质第三方机构,可委托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备案项目,以降低行业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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