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南北车合并传言到合并方案正式发布,再到近期石油央企、电信央企的合并传言,央企似乎要迎来新一轮重组大潮。
不过,由此也引发一个重大问题,即不管是正在推进中的南北车合并,还是目前尚处于传言中的石油央企、电信央企合并,此类横向合并是否能通过反垄断审查?
一般来说,南北车之类的横向合并都会引发经营者集中,进而形成某一个央企在某个产业垄断程度相当高的市场格局,甚至可能形成单寡头垄断市场。但是,垄断是一回事,是否违背《反垄断法》是另一回事,二者不能简单地画等号。
从立法宗旨来看,我国《反垄断法》立法目的是多元的,其直接目的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最终目的则是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作为一部有浓厚产业政策色彩的法律,我国《反垄断法》第四条提出国家制定和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第七条提出保护国有经济,第二十七条提出在审查经营者集中时应当考虑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二十八条提出经营者集中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执法机构可以做出不予禁止的决定。
2006年,时任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在对《反垄断法(草案)》作说明时也曾明确表示,反垄断法律制度既要有利于保护市场竞争,创造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更要与国家现行有关产业政策相协调,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和规模经济的发展,要使《反垄断法》成为“促进经济结构调整的有力的政策工具”。
这些都表明,竞争虽然很重要,但它并非唯一的经济政策。在我国,竞争政策会受到国家其他经济政策特别是产业政策的影响,在限制垄断、制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同时,我国也鼓励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国有企业做大做强,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
因此,当竞争政策和产业政策发生冲突,在现行《反垄断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竞争政策是否优先于产业政策的情况下,该问题的裁断将主要取决于当前国家经济发展战略和整个社会发展的大环境。
而在目前,为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生产效率、化解产能过剩、优化产业结构、推动技术创新,国家正力推高端制造走出去,这其实也是经济新常态的应有之义。
所以,对于目前实施的《反垄断法》,应该放到国家整体的经济发展大环境中予以全面理解。明乎此,上述央企的横向合并是否违背《反垄断法》的问题也就会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