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将从2015年3月1日起施行。今后,包括集体土地、房屋建筑所有权等在内的十类不动产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统一登记。专家称,将来楼市有望全面摸清家底。
笔者以为,《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具体实施固然可喜,但如何用好不动产登记的成果,实现其效益最大化,这更是需要关注的重中之重。一定程度上讲,不动产登记成果的应用程度关系着《条例》具体实施的走向。一方面如果成果应用广泛,作用急速显现的话,势必会激发政府及相关部门推进《条例》实施的积极性,这会更有利于《条例》的尽快落地生根;另一方面即便其成果应用出现挫折和困难情况的话,则为相关部门提供了参考“坐标”,有利于针对症结,寻找解决问题的办法,尽快弥补缺陷和不足。由此可见,不论不动产登记成果的应用成功与否,只要敢于积极应用,对不动产等级体系建设来说,的确是一件有建设意义的好事。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规定,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都属于不动产。不动产权利的主体、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内容应记入不动产登记簿。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而纳入登记的不动产权利包括: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我们看到,《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无论是涉及的登记领域、范围,还是登记的形式、数据资料的查阅方式等都为其他一些工作提供了便利。这正如某律师在提到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好处时指出:一是便于切实维护所有权人及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结束不动产登记管理的混乱状况;二是便于提高行政管理机关效率,保证物权状况的公开和明示,防止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损害权利人的利益;三是便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物尽其用,定分止争。对老百姓来说,私人财产权属明晰,创造积累财富的劲头会更足。
在不动产登记成果的运用上存在着广阔的空间。比如利用不动产登记系统廓清官员的财产,有效进行反腐;比如利用不动产登记,进行社会征信系统的“链接”,实现对失信行为的约束等。
要应用好不动产登记成果,发挥好其功能,一是要尽快建立健全相应的登记、查询流程,加快信息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撑;二是要进一步提高社会各界对不动产登记的认知度,学会应用不动产登记成果,主动适应不动产登记“新常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