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底,澳大利亚政府新修反倾销反补贴法。澳大利亚数次修改反倾销法的目的,就是想利用反倾销形成贸易保护,使其国内企业更容易地获得保护,利用反倾销手段对付进口竞争。
●作为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这次修改将给中国企业出口澳大利亚带来不利影响,中国涉案企业应诉难度也将会加大。
澳大利亚总理阿博特于2014年11月15日在布里斯班主持了20国集团峰会,此前,他在讲话中特别呼吁,G20国家应当拒绝保护主义。随后,2014年11月17日,阿博特与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在澳大利亚首都堪培拉签订了自由贸易协议(FTA)。协议旨在开放中国对澳大利亚农产品出口商和服务业市场,同时放宽中国对澳大利亚投资限制。
然而,一个月后,即2014年12月16日,澳大利亚再次修订反倾销反补贴法律,旨在让企业“在公平的竞争环境”中竞争。这是自2013年以来,澳政府对反倾销法律的再次动筋动骨修改。中国已经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修改,将给中国企业出口澳大利亚带来不利影响。
工党政府掀起贸易保护
本来,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体系已经十分完善,以《海关法修正案》和《关税法修正案》为核心,结合规范的作业手册, 一直以来行之有效。由于国内各种贸易保护呼声渐高,2009年3月, 澳大利亚政府委托生产力委员会对反倾销制度进行评估审查。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是一个独立的联邦机构,是政府对微观经济政策和法规的审查和咨询机构。生产力委员会评估审查报告2010年6月出台,报告认为当前反倾销系统有效,并建议政府引入公共利益评估,增加贸易救济调查的透明度,并通过贸易措施复审制度加大对反倾销结果的审查。应该说,该报告是公允和充满技术含量的。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虽然是澳大利亚联邦政府给予财政拨款运作,但相关立法规定其调查评估作业独立于政府的部门。
但当时的工党政府对此结论并不满意。在2012年4月,前维多利亚州州长布伦比(John Brumby)被任命领导工作小组,又开始新的反倾销制度评估调查。此时,所谓评估调查已经丧失了科学的意义。 政府决策已定,只是需要一个机构出一份专门报告而已。此举表现出在工党执政后期,政府内阁乱了方寸,只顾俯顺舆情,产业协会、工会及其它代表澳大利亚国内产业的利益团体的贸易保护呼声被当成决策指南。布伦比的“独立复核建议报告”使澳大利亚联邦政府宣布在2013年7月设立独立的反倾销委员会。
当时主管反倾销的联邦内政部长克奈尔(Jason Clare) 指出,倾销就是欺骗,损害澳洲的行业以及破坏对自由贸易的信心。澳洲制造业工会(AMWU)表示,政府所宣布的反倾销措施将支持澳洲的就业及工业。该工会全国秘书长巴斯蒂安(Paul Bastian) 称, 当廉价商品潮水般涌入澳洲的时候,澳洲的工作岗位就消失或面临危险。这是-种不公平的行为,伤害了澳洲的制造业,所以需要予以取缔。
澳洲工会(AWU) 全国秘书长霍尔斯(Paul Howes) 也对政府的决定拍手叫好,澳洲工业集团(AIG) 也表示,新的措施将加强澳洲在应对倾销方面的有效性。该组织行政总裁韦洛克斯(Innes Willox)发表声明称, 强大而有效的反倾销措施,是国际上反对掠夺式定价的重要防卫行为。澳洲制造业工会的表述似乎显示他们并不明白什么是倾销。
反倾销法增加严苛内容
反倾销委员会2013年7月1日起正式挂牌。根据布伦比报告建议总部设在墨尔本,报告建议说是这样靠近澳大利亚的制造业,便于提供直接行动 。这个逻辑也是莫名其妙,因为事实上澳大利亚反倾销申请企业遍布整个澳洲,从帕斯到布里斯班到悉尼。总部设在堪培拉总领全局,并无不妥。为在墨尔本设立总部, 增加调查人员等,澳大利亚政府给反倾销调查机构增拨2500多元万澳元。
反倾销法修改后,增加了许多严苛的内容:
帮助中小企业使用反倾销调查措施,在行业协会中设立中小企业咨询专员,由澳大利亚政府出资,教唆中小企业准备符合条件的反倾销申请。企业可申请政府资金,购买获得及时详细的进口和补贴数据以便证明企业受到倾销的损害。而且除了具体企业外,产业协会、工会等均可作为申请人。
实施新的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措施。原法规规定,当初步裁定存在倾销或补贴,并且产业受到损害,且调查机关认为损害在调查期继续发生时,方可采取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措施。而现在,澳大利亚调查机关在审阅有关方的答卷和意见陈述后,在实地核查前,就可认定有倾销并征收临时反倾销税。
制定反规避规定,打击规避贸易救济措施的行为。即防止一些出口商对商品稍做修改,从而规避反倾销税。
相关法规修改还使实际操作复杂,难以适用。反倾销调查期限法定是155日,但90%的案件,调查机关不能在155日之内完成调查, 都有申请延期。相比之下,美国的反倾销平均调查期限是澳大利亚的两倍,欧盟的反倾销调查期限为9个月,日本则为1年。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期限如此短,导致涉案企业准备相关材料的时间有限,涉案企业及时提供合格应诉十分困难。
自由党在2011年宣布要上台前就放话,说今后无倾销的证明应该落在出口商身上,但是后来发现此举不符合WTO法规。自由党上台后,对反倾销制度加大力度,于是在此次法律修改中要求出口商必须在受到出口问卷37天内作出回答。否则,即被视为不合作而面临征收最高额的倾销税。反倾销复审机构也并入主管反倾销委员会的工业部。
回避国内产业结构性改革
正在澳大利亚国立大学作访问研究的欧盟经济学客座研究员马尔科姆·博斯沃思(Malcolm Bosworth)对此发表评论,认为政府不对国内产业进行结构性改革,而利用反倾销作为工具进行贸易保护是一大失策。博斯沃思先生也对法律修改“符合WTO条款”的说法嗤之以鼻。在几次反倾销法律制度修改中,澳大利亚均拒绝在反倾销体制中引入“公共利益”条款。
澳大利亚的劳动力少且昂贵,市场狭小, 决定了其制造业日薄西山的趋势。制造业须从创新和结构上改变。现行政府挥动贸易保护主义大棒,从根本上和从长远上看,对澳大利亚制造业均非福音。事实也正是如此:澳大利亚的汽车制造企业福特、通用豪顿和丰田先后宣布关闭工厂,这意味着澳大利亚汽车制造业的终结。
澳大利亚唯一的纯碱生产公司Penrice公司,长期在澳大利亚独食市场,后中国纯碱开始进入澳大利亚市场,Penrice公司2004年申请反倾销措施,并获得成功。但Penrice公司今年4月申请破产。 当时认为这家公司独霸市场稳赚不赔的投资人每澳元仅能收回3.1分。而反倾销措施导致纯碱作为原材料价格暴涨,压垮一系列下游企业 , 包括利用纯碱混合提供农业饲料的中小型企业。这与政府想通过反倾销手段保护本国工业的初衷大相径庭。
今年,澳洲水果罐头公司SPC Ardmona,认为意大利制作或罐装的西红柿对其市场份额和公司利润产生了损害,要求对意大利制作或罐装的西红柿征收反倾销税。同时要求政府提供财政援助, 否则工厂关闭,工人失业。州政府决定向这家罐头生产商提供2200万澳币的补贴, 于是SPC Ardmona又得以继续生存。但SPC Ardmona是否可以就此咸鱼翻身,人们并不看好。
修改反倾销法主要针对中国
中国已经是澳大利亚最大的贸易伙伴,2013年双边贸易额约为1500亿澳元(1300亿美元)。澳大利亚反倾销法律制度修改的目的很大程度上正对中国。
澳大利亚针对中国产品的反倾销案件自中国加入WTO以来,呈陡然增长态势,且发起反倾销调查门槛越来越低, 几乎是打WTO规定的擦边球。
2014年5月14日,Tindo Manufacturing Pty Ltd(天斗公司)申请,对中国出口澳大利亚光伏产品发起反倾销调查 (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No.2014/38号公告)。天斗公司于2011年刚刚在阿得雷德工业园成立, 区区几十人,根本称不上规模工业。它从成立起就用中国组件或面板或电池片或硅片,也知道中国光伏企业对澳大利亚出口。天斗公司为了在垄断中发展,提出反倾销申请。适逢澳大利亚对产业损害认定进行了大量修改,放宽了产业损害认定,即使这样, 天斗的损害期也无从谈起。但澳大利亚反倾销委员也接受其申请。此举,对澳大利亚的光伏应用发展造成巨大打击, 数家太阳能发电站、太阳能农场急急叫停。而天斗公司自身力量无论如何也满足不了市场需求。
又如, 澳大利亚Wilson Transformer Company Pty Ltd(威尔逊变压器公司)申请对进口自中国、印度尼西亚、韩国、中国台湾、泰国、越南的变压器发起反倾销调查申请。
威尔逊变压器公司是家族企业,其经营方针是垄断独大。为此,2002年5月,其董事即被澳大利亚联邦法院判决威尔逊变压器公司高管支付罚金1500万澳币。因为他们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串通供电商,操纵价格,人为虚构电力成本。威尔逊变压器公司被罚款400万澳元。
但其垄断独大经营思维并未改变,针对中国的变压器反倾销调查并不成功,由于中国变压器生产厂家出口均比国内市场销售赢利大,2014年12月2日,澳大利亚调查机关决定终止对中国输澳变压器的反倾销调查。但威尔逊变压器公司的垄断独大思维不变,它必然要以其它方式继续达到这个目的。
澳大利亚数次修改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目的就是想利用反倾销形成贸易保护,使其国内企业更容易地获得反倾销税,使其国内产业积极地利用反倾销手段对付进口竞争。
从政府方面来说,既然澳大利亚早在霍华德时期已经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如今又签订了澳大利亚-中国自由贸易协定,反倾销调查中方可以接受, 但不应允许澳大利亚仍然和美国、欧盟等不承认中国市场经济地位的国家一样滥用反补贴措施。
对中国企业来讲,现在涉案企业应诉难度加大。因为澳大利亚将会很快初裁, 征收初步反倾销税。应诉企业准备答卷、提交合格答卷的时间也会紧迫。企业要极快组织强有力的应诉班子应诉反倾销,班子必须有各方面专门人才, 尤其要配备法律和财务融一身的法务会计。
今后,中国企业面临澳大利亚的反倾销诉讼会更多, 所以国内有关各方必须配合协调,积极寻求对策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