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周末,沪深交易所分别对三项退市配套规则进行了修订,并对外发布实施。这其中,修订后的《重新上市办法》无疑最引人关注。
修订后的《重新上市办法》具有三大亮点:一是根据不同的退市情形,规定不同的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二是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特别规定了严格前置条件;三是对于主动退市公司申请重新上市和被“错判”重大违法的退市公司恢复上市地位,在程序等方面进行了简化和差异化安排。
应该说,针对不同情形退市公司,在重新上市的申请程序、申请文件等方面作出差异化安排是必要的。不过,从具体内容来看,一些细节规定方面显然存在不妥之处,总体感觉是重新上市过于容易,进而让人反思退市制度的存在有无必要。因为在重新上市过于容易的情况下,退市反而变成了一种儿戏。
比如,上交所对主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给予了多项“优待”措施。在申请间隔期方面,主动退市公司重新上市没有间隔期,可以在退市后随时申请重新上市。这样的重新上市安排,很容易让投机者钻空子坑害中小投资者。如在股价处于低位时,上市公司与大股东或利益中人联手大量买进股票,然后主动退市,之后再重新上市高价套现。
又如,虽然《重新上市办法》对重大违法退市公司的重新上市设置了四项前置条件,但重新上市申请间隔期仅为“一个完整会计年度”的设置则并不妥当。根据现行《证券法》,股票上市须满足“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条件。因此,重大违法退市公司重新申请上市的间隔期不应少于三年。
因此,《重新上市办法》应体现出主动退市的慎重性与强制退市的惩罚性特性,莫拿退市制度当儿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