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见两融检查,其核心主要有两点,一是到期不平仓;二是超额度使用。平心而论,如果客户的保证金充足,又何必非让投资者半年之内必须平仓?这与鼓励长期投资相悖。两融额度又有点奇怪,如果股市大发展,使用融资融券的客户越来越多,券商又有钱提供给客户融资,又何必把额度限制那么死?只要总体把握风险可控即可。
融资融券的检查,主要是融资的检查,这倒不是说融券没什么问题,而是金额实在太小,没有检查的必要。融资的检查又分为两类,一是券商超过额度上限给客户融资;二是客户持股长达6个月之后还不肯卖出。首先要说明一点,违反这两个要求的肯定不是咱中小散户,咱中小散户持股一般都不会超过6个月,就算是到期了,券商也会要求咱平仓,顺便带一句,平了还可以再买;超额更加不会,就咱散户那点资金量,肯定不会让券商为难。
机构投资者则不同,他们持股美其名曰价值投资,其中肯定有联手坐庄的,既然是持股大户,如果每隔6个月就来一次大换手,不仅股价要跌宕起伏,而且卖掉的股票还能否买回也很难说,咱散户灵活的优势机构可不具备。
于是就有了一个疑问,证监会在设置6个月持股限制的时候,是否已经包含了不许机构投资者使用融资资金长期持股坐庄的隐含意思?如果是这样,能不能要求券商在投资者开始使用融资资金时就上报交易所,等到6个月期满,由交易所行使检查的权力,如果属于违规,可直接执行强制平仓?
假如证监会并没有这个意思,而是在设计制度的时候没有考虑到投资者的展期需要,那么是否可以稍微改动一下规则,允许投资者进行展期交易,以达到延长持股期限的目的?
散户投资者可以确信,要么是规则错了,要么是机构错了,反正咱散户肯定没错。但股市却从不按照责任来打屁股,两次证监会检查两融,股市两次下跌,咱中小散户还是挨了板子。
本栏认为,既然市场存在使用融资资金进行长期投资的需要,管理层不妨放开限制,允许投资者在6个月期满时进行展期操作。至于融资额度,也没必要对券商实施额度限制,证监会可以实行大户报告制度,规定在融资余额高于某一警戒线时融资余额在一定金额之上的融资投资者向交易所报告未来的投资策略——计划平仓偿还融资还是存款偿还融资,如果单一客户融资余额太高,可以对单一客户提高保证金率,以防范风险。
此外,还有一点值得咱散户投资者学习,机构宁可违规也不肯持股不足6个月,咱们是否也应该学习一下长期持股的策略?或许这才是正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