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管理新办法重塑市场格局
2015-01-30    作者:杨晓磊(中信建投证券宏观债券分析师)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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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1月15日,证监会出台新的《公司债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本次改革力度非常之大,无论是对发行主体、发行方式,还是流通场所、审核方式、投资人管理等都进行了相应修改与完善。

  第一,发行主体范围扩大。本次发行范围从上市公司拓宽至所有公司制法人,为很多中低评级公司提供了新的融资路径。以往中低评级公司融资路径有限,通过发改委、交易商协会发债难度较大,而证监会支持中低评级公司在交易所融资,为了规避信用风险,证监会主要从交易环节选择合格投资者来控制风险。

  第二,发行方式更加灵活。新办法下公司债发行主要有三种方式:大公开、小公开和私募发行。大公开主要面向所有机构投资者与个人,发行条件须满足两个约束条件:(1)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2)债项必须达到AAA级。小公开主要面向合格投资者,包括所有机构投资者与部分个人。发行条件较大公开要宽松一些,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其自身发行债券一年的利息”。(3)私募发行主要采用备案制,发行条件更加宽松。

  第三,公司债流通场所扩大。此前公司债主要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目前流通场所扩大至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和证券公司柜台。无论公募、私募发行均可通过这些系统转让,扩大了市场广度。

  第四,核准更加灵活。目前新公司债的核准批文有效期在24个月,在此有效期内,发行人应当在12个月内完成首期发行;而交易商协会的债券品种首发应在6个月内完成。因此公司债新规更有利于承销机构为发行人捕捉发行时间窗口。

  第五,投资人实施分类管理,引入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新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与面向合格投资者两类,分别与大公开发行、小公开发行相对应。

  2015年,国内经济仍在调整之中,信用风险依然集聚,在经济下滑阶段,地方政府兜底与银行兜底的可能性在减弱,违约风险逐渐累积。考虑到投资者的承受能力,《管理办法》提出,将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分为面向公众投资者和面向合格投资者两类。这也是证监会面临信用风险时,从投资者方面做出风控措施。

  《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发行人不包括地方政府融资平台。目前,对于地方融资平台如何认定尚无定论,银监会、审计署、央行、财政部均有各自的融资平台名单,因此,只要不在名单中就可发行公司债。即使在融资平台名单中,若融资平台成功转型为一般工商企业,那么也可以发行新的公司债。因此,地方基础设施融资转型与公司债在其中扮演的作用,是今年债市一个重要看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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