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监会在金融监管部门中率先进行了监管框架的调整。此次监管架构改革的核心之一就是,放开市场准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这一方向不仅有助于加强监管的专业化建设,有利于将监管资源从事无巨细的产品管理中抽离,回归到机构监管的本质,更是通过“壮士断腕”的自我削权,为金融市场的创新发展预留出空间。
中国已经达到中等收入水平,中国的金融市场,尤其是财富管理市场,虽然起步不久但也发展迅速。从2004年首款银行理财产品问世,银行理财产品的发展已经走过十个年头。尤其自2010年开始,银行理财产品快速增长。统计数据显示,2010年,银行理财产品发行数量超过1万款,2011年,银行理财产品规模突破10万亿,高达16万亿元。2014年上半年,全国498家银行发行并登记了理财产品,存续产品51560只,总规模12.65万亿元。
随着财富管理市场的发展,监管部门也相应出台了诸多的监管政策和规章制度。早在2005年,银监会即颁布了《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不久前,银监会还发布了《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财富管理市场的快速发展,不仅仅对市场参与者提出了考验,也对监管机构提出了全新的要求。既往针对金融产品的产品监管已经不能适应爆发式增长的“新常态”,需要监管部门积极改革监管构架。
一位监管机构的领导表示,银监会的监管构架改革是一场“自我革命”。这次改革的核心之一就是简政放权,清减下放行政权力,还权于市场,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构架改革之后,对于金融产品的管理,诸如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信托公司设立的信托计划,以及各类机构设计的资产证券化产品等等,将由过去的审批制改为报告制。
以银行理财产品为例,过往发行的理财产品都需要创新部审批,这一审批提高了监管成本,降低了企业的创新效率。对于信托计划,原有非银部的审批一方面成为监管对市场的背书,另一方面也加大了机构的刚性兑付压力,削弱了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在资产证券化产品方面,改革后将仅审核发行人的资格,而取消了对产品资产包的开包检查等等。这些都将激发机构的创新动力,提高创新效率。
对于P2P、担保和小贷等领域,新设立的普惠金融部,并未落入部门揽权的窠臼,只是给相关领域提供业务政策和监管协调职能。这些机构的监管主体更多还是地方政府,这种分层级的监管构架设计,无疑将有利于行业的发展和监管的效率。
对于信托业而言,行业经历了5次治理整顿,直至2007年银监会开始分类监管、换发金融牌照,其后才走上了蓬勃发展的道路。截至去年3季末,信托业资产规模高达12.9万亿元,在金融行业中稳居第二。这次监管框架改革,银监会把对信托的监管职能从非银部中抽离,设立信托监管部。这一新设部门将从原来繁琐的产品审批中抽身,精力将更多地放在如何规范信托业的稳定可持续发展。以一种更加超脱的方式履行监管职责,无疑也更有利于信托行业的发展创新。
当然,产品准入的审批制改为报告制,并不意味着监管责任的淡化,监管部门同时将强化机构监管,强化事后事中监管。管好发行人才是抓住了监管的“脉门”,才能真正做到金融市场的“买者自负”、“卖者有责”,才能打破刚性兑付的恶性循环,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也才能真正促进财富管理市场的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