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对“两融”违规的券商实行处罚,无疑是一种正常的行政监管措施。此举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融资业务规范发展。不过由于上证指数处于3400点区域的敏感位置,市场对“两融”罚单的出台过于敏感,加上上周五银监会也公布了《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投向及银行职责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导致市场对“两融”罚单的出台做出过度解读,认为是“联合打压股市”,所以股市就出现了“1·19”暴跌的一幕。
实际上,撇开市场的过度解读不谈,证监会规范券商的融资业务是很有必要的。因为从去年11月下旬以来,股市出现疯牛走势,而且盘中也常常惊现暴涨暴跌的一幕。这种走势极大地放大了市场的投资风险。而导致这种疯牛走势出现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由于资金杠杆撬动的结果。因此,为了股市能够平稳发展,同时也是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需要,证监会对券商在融资业务过程中出现的违规行为予以规范,并对违规券商予以处罚,这无疑是很有必要的。不过,基于A股市场的现状来说,对“两融”业务的规范需要实行“两低两严”。虽然“两融”业务是双刃剑,投资者参与“两融”业务务必要有风险意识,但从券商以及管理层的角度来说,还是应该兼顾好服务投资者开展“两融”业务与做好风险控制之间的关系。而在这一点上,“两低两严”应当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方法。
“两低”指的是降低“两融”业务的门槛,同时降低融资的杠杆。“两融”门槛的设置不应过高。50万元的门槛设置会把中小投资者赶到社会上去寻求各种途径的配资,这对于中小投资者来说意味着更大的投资风险。因为社会上的各种配资,投资者不仅要付出更高的资金成本,而且其配资杠杆比券商融资的杠杆还要高出很多。投资者在操作上一旦出差,就有可能血本无归。因此,从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券商有必要尽可能地将中小投资者留在“两融”的平台上。其实早在2013年4月证监会就已经取消了窗口指导,放权证券公司自行决定“两融”门槛。因此,再把“两融”门槛提高到50万元并不合适,也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
之所以要降低融资杠杆,也是基于控制中小投资者投资风险的缘故。目前“两融”的杠杆都在1倍以上,理论上最高可达3倍。对于资金量较小的中小投资者来说,这意味着一旦行情做错将会承担较高的投资风险。所以“两融”的杠杆有必要降低,比如控制在1倍之内。或者将资金量低于50万元的投资者的融资杠杆控制在1倍或0.8倍以内。50万元以上的,则维持现行的杠杆比率不变。
至于“两严”,则是指券商要严格执行“两融”的相关政策,不得有违法违规的行为。而一旦券商出现违法违规的行为,监管部门则应对其严格查处,不能姑息养奸。基于“两严”的内容投资者都耳熟能详,故在此不作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