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制还需配套措施护航
2015-01-22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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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全国证券期货监管工作会议近日在京召开。证监会主席肖钢在会上表示,推进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是2015年资本市场改革的头等大事,是涉及市场参与主体的一项“牵牛鼻子”的系统工程,也是证监会推进监管转型的重要突破口。
  注册制被提升到如此高度,不仅说明其改革的重要性,也说明改革的紧迫性,2015年也被称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关键性的一年。
  尽管从2000年3月开始实施的股票发行核准制,为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核准制注定只能充当过渡者的角色。随着我国资本市场不断壮大,核准制的弊端也日益显现。
  注册制能根除核准制下的诸多弊端,但当前实行注册制还存在法律上的障碍,需要对《证券法》进行修订。即使这一法律障碍在2015年被顺利消除,笔者以为,推进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还需要从四个方面采取措施对其保驾护航。
  首先,切实提升新股发行人信息披露的质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既是监管部门对发行人的要求,也是股票发行实行注册制最重要和最关键的一步。在监管部门不再为发行人盈利能力、投资价值等进行“背书”的情形下,发行人的信息披露质量就显得尤为重要。不管发行人的成长性如何、质地如何,都必须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由市场决定其发行价格、能否发行成功等。如果存在违规行为,则应该进行严惩。
  其次,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的责任。某种意义上,核准制背景下,中介机构都是躲在监管部门“树荫”下好乘凉。即使是发生了像绿大地、万福生科这样造假上市的恶性案例,亦非所有的中介机构都受到应有的惩罚。注册制的实行,必须改变这一现象,中介机构必须承担更多的责任。只为自身利益而漠视市场与投资者利益的,以及不履行勤勉尽责职责的中介机构,都应该被扫地出门,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终身市场禁入等措施。
  其三,改革退市新规的相关规定。注册制下,虽然对发行人的盈利能力不再有过高的要求,而是重在信息披露的质量,但同样不能避免欺诈发行、造假上市等情形发生。根据《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的规定,即使发行人不符合发行条件骗取了发行核准而被实施了暂停上市,如果在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股票上市交易决定前,其能全面纠正违法行为、及时撤换有关责任人员、对民事赔偿责任承担作出妥善安排的,还是可以申请恢复上市。而证券交易所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同意其股票恢复上市的决定。这样的规定不尽合理,也不利于打击欺诈发行的行为。建议对此条款进行修改,规定欺诈上市者,一经查实,即实施强制退市。
  其四,推出集团诉讼制度。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投资者维权普遍存在立案难、诉讼难、开庭难、执行难的问题,其最终表现为维权难。单一投资者与上市公司单打独斗进行维权,不仅诉讼时间长、成本高,而且很难成功。如果推出集团诉讼制度,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最重要的还在于,集团诉讼制度一方面能为投资者维权提供制度保障,另一方面也将让违规者付出惨重代价,对欺诈发行、造假上市者将产生极大的威慑力,其意义非比寻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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