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务院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再次给银行业改革投放了一枚重磅炸弹,引发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应该说,《决定》颁布意味我国银行业对外进一步开放。目前我国经济持续放缓,需加快推动各项经济体制改革,尤其应加快银行体制改革和创新。我国近些年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规定较为严格,外资银行无法享受同等“国民待遇”,使外资银行发展较为缓慢。由此,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是我国银行业现代化、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从现实看,《决定》颁布具有重要现实意义:首先,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最低限额,可自行有效配置营运资金,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的可行性,会激发新一轮外资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热潮。如此,可吸引更多外资银行落户中国,有效改善中国银行业结构,提高银行业整体服务效率。其次,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开业时间及盈利等要求,拓宽了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的相互交流与合作。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不仅可以促进国内外银行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也可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
另外,外资银行机构增多,其管理规范、高附加值金融服务产品、成熟的业务发展模式,会对中资银行带来较大影响,可促使中资银行加快经营转型,逐步提高服务方式转变,推动经营效率提升,使国内企业和民众享受一流现代化银行服务,并可助使中资银行把服务重点转向实体经济,扭转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的不利局势。
客观地看,《决定》颁布对中资银行业也带来一定冲击。在居民储蓄存款分流日趋严峻形势之下,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会加剧存款业务竞争。同时,中资银行在信贷管理、经营指导思想、服务方式、金融产品等方面,仍处于相对落后状态,有可能会诱发部分优质客户流失,影响中资银行信贷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上述影响需中资银行切实加快经营转型,提高中间业务服务能力,从而增加经营竞争和盈利能力。同时,需尽快全面实施存款利率市场化。
银行业可能出现的变革,对现有监管法制、监管机制、监管力量等提出了挑战。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亟须完善,各地现有监管部门力量薄弱、综合素质不高,距离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仍有较大差距,需要相关部门在监管理念有新突破,监管方式有所创新,监管水平有所飞跃,监管队伍建设有所跨越,才能充分履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