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外资进一步松绑利于银行业良性发展
2014-12-22    作者:莫开伟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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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第657号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的决定》,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此举无疑是银行业改革的又一个重大动作。

  我国银行业需注入新的改革活力。现行政策对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条件较为严格,致使外资银行无法享受与中资银行同等“国民待遇”,造成外资银行发展较为缓慢,市场占比份额较小。由此,需打破原有对外资银行在国内设立分支机构的严格限制,在确保有效监管前提下,适当放宽外资银行准入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为外资银行设立和运营提供更加宽松、自主的制度环境是时势所趋。

  这次新修改的《决定》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首先,对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设立分行,不再规定其总行无偿拨给营运资金不少于1亿元的最低限额,可根据业务需要自行有效配置营运资金,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设立分支机构可行性。尤其取消了设立代表处作为设立分行的条件,政策松绑预料会触发新一轮外资银行设立热潮。吸引更多外资银行落户中国,能有效改善中国银行业结构,提高银行业整体服务效率和更好的金融服务环境。

  其次,放宽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由原来3年改1年,且不对盈利进行要求,外资银行只要有1家分行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其他机构可不受开业时间限制,大大提高了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的主动性和灵活性,为有效开展人民币存贷款业务提供了便捷条件,可极大地拓宽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相互交流和合作平台;且外资与中资银行相互开展人民币业务,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积极作用,促进国内外银行业各方面进一步融合。再次,随着外资银行机构增多,必然会把管理规范、高附加值的金融服务产品、业务发展比较成熟的模式带到中国,促使中资银行加快经营转型,更会迫使中资银行进一步把服务重点转向实体经济,从而扭转实体经济融资难、融资贵不利局势。

  但在当前居民储蓄存款分流严重的情况下,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将使本已竞争激烈的存款市场更加“白热化”。同时,一些经营能力弱的中资银行,可能会流失部分优质客户,对其造成一定冲击。对此,需要尽快推出《银行存款保险》和《银行破产制度》,全面实施存款利率市场化。此外,由于外资银行监管复杂性和艰难性,对现有监管法制、监管机制、监管力量都提出了新要求和更严峻挑战。显然,目前我国对外资银行监管法律框架亟需完善,且各地现有监管部门力量在综合素质方面距离外资银行监管要求仍有较大差距,需监管当局在监管理念上有新突破,监管方式上有根本转变,监管水平上有质的飞跃,监管队伍建设上有现代化跨越,才能充分履行对外资银行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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