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些年,不法分子非法复制他人银行卡并盗取卡内现金的案件多发。由于刑事案件一时难以侦破,被盗款项难以追回,持卡人往往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以下列举了两个案例,持卡人均主张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但持卡人举证情况存在差异,其诉讼结果也不相同。
被盗情况蹊跷 未获法院支持
胡老太系北京市某研究所退休人员,她在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用于领取退休金。胡老太称,2013年9月28日发现,银行卡于2012年2月24至2013年9月22日期间发生了11笔金额共计56000元的取款交易。胡老太称自己对这些交易毫不知情,并认为银行卡可能被不法分子复制并取款,故起诉要求银行赔偿其56000元损失。
法院经审查发现,在上述11笔取款交易发生期间,每个月都有四千余元的退休金存入卡内,并且有胡老太自行持卡消费的记录。法院认为,胡老太只需履行基本的注意义务即能发现账户变动情况,其称自2012年2月24日起长达19个月的时间里一直未予发现,与基本交易常理相悖。胡老太主张11笔交易为伪卡交易,但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取款行为发生时其本人与真实银行卡并未分离,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胡老太的诉讼请求。
银行卡在身却被盗刷 银行担责
2013年8月16日晚23时51分,刘先生正在山东省昌邑市的家中休息,手机突然收到一连串的短信通知,显示其银行卡发生了7笔ATM取款交易和1笔ATM转账交易,金额共计52525元。刘先生随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进行挂失,并获悉交易发生在江苏省丹阳市。第二天早8点,刘先生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并出示了银行卡。经查,刷卡地距刘先生住所地距离约700公里,24时至次日8时之间无飞机和火车等交通途径。
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报案记录、异地刷卡的距离以及相关时间等因素可以认定,刘先生在交易发生之时持有真实银行卡,则涉案交易所使用的卡片为伪卡。银行接受交易指令进行付款的前提,应当是行为人使用真实的银行卡且输入正确的密码,两者缺一不可,银行应负有准确识别银行卡真伪的义务。该案中银行未尽到此项义务,并由此导致相关款项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被支取,应向持卡人刘先生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在刘先生未举证证明银行对密码泄露负有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交易密码系其自身设定和保管,故刘先生也应自行承担密码泄露的风险和损失。综合考虑该案案情及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权利义务,最后,法院判决银行承担70%的责任,向刘先生赔偿36767.5元。
银行卡持有人应注意什么
在银行卡盗刷纠纷中,若持卡人能够举证证明涉案交易为伪卡交易,那么银行就应当向持卡人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然而在实践当中,很多持卡人由于主客观方面的原因,未能及时留存重要证据,导致自身的诉求难以获得支持。信用卡持有人应注意:
第一,办理短信提醒业务,第一时间掌握卡内资金余额的变动情况。发现太晚,会增大留存及收集证据的难度。第二,在收到短信提醒后,立即拨打银行客服热线挂失银行卡,将自身损失降至最低。第三,要想证明伪卡交易,持卡人需要举证证明在涉案交易发生时,自己手中保管着真实银行卡。正确的作法是,持卡人第一时间到附近的银行柜台、ATM机或POS机进行刷卡交易,这些都可以作为证明伪卡交易的有力证据。第四,尽快报案调取交易录像。在持卡人报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会调取涉案交易的录像。
除上述维权要点之外,还是要提醒广大持卡人,重视用卡安全和风险防范,防止他人盗取银行卡和取款密码,从而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