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山东交通部门宣布,2014年底到期的15条(段)高速公路将继续收费,主要理由是偿还银行贷款。山东并非首个推迟收费时限的省份。此前,新疆等地也对到期公路采取了延期收费。据悉,兴起于上世纪90年代的收费高速公路,将迎来收费到期的高峰。目前,全国10万余公里的高速公路中90%以上要收费。专家估算,全国高速公路一年收费在4000亿元以上。
2011年6月20日起,交通部等5部门开展为期一年的收费公路专项清理工作,将清理公路超期收费、通行费过高以及不合理收费,撤销收费期满收费项目,取消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收费站(点),然而效果却不尽如人意。被称为“印钞机”的高速公路收费,依然延续着收费的既有路径,在“偿还贷款”的理由下,便可轻易地延长收费时间,大有一收到底的趋势。
高速公路收取的费用究竟用于何处,何以入不敷出?以北京为例,1987年以后累计银行贷款及其他债务455亿元,但截至2010年底,债务余额为439.23亿元,23年来所偿还的债务本金寥寥无几,如此偿还速度,何时是个尽头?从支出看,答案不言自明:2010年北京收取通行费59.77亿元,用于偿还贷款本金仅0.52亿元,而大部分用于偿还利息和养护、运营管理、折旧、税金等支出,甚至还结余利润4.41亿元。
“收费还贷”的结果却是“收而不还”,从审计的结果来看,要么成为企业的巨额利润,要么闲置要么挪用,要么成为利益输送的工具,就是没有真正用于还贷或者消解债务。如此做法是有了账上的巨额债务,自然就可以收费不止,只是这样的负担转嫁最后成了巨大的民生压力。
专家认为,应规范高速收费的前置干预,比如加强对政府决策的科学论证,避免因过度建设而带来的恶性循环。道理上讲,规范高速公路收费的行为,属于一个“如何约束权力”的命题,因而任何具有约束力的措施都值得尝试。然而技术层面的问题很好解决,比如只要有一个明确的期限,制定还款的数量和时间,并做好相应的成本控制,就可以让收费公路在规定的时间内还清贷款。怕就怕收了钱不用于还款,而是被闲置、挪用和侵占,那么再科学的论证也无助于解决问题。现在的问题是,有了《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的法律规定,有了更高部门的明确表态,有了一轮又一轮的清理,但依然没有治好乱象,治理者和违法者“知法犯法”才是根本原因所在。
最终的出路还得回到法治的路径上来,严格地说就是要做到有法可依和有法必依,对于违法者按规定给予纠正和处理。“到期后停止收费”是一条刚性原则,不能轻易突破和更改,对随意延期的行为要坚决叫停。否则有法不依和违法不究,那么就无法实现政府的自我“依法治理”,没有法治政府作为基础,法治社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