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王女士以邮寄的贵重物品遭损坏为由将某快递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并返还快递费共计人民币3630元。 快递公司应诉后答辩称,王女士邮寄的物品确实受损,但根据双方邮寄物品时签署的服务协议的约定,王女士在邮寄物品时并没有对邮寄物品进行保价,故只同意按照快递资费的五倍进行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 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由快递公司赔偿王女士人民币1200元,双方争议得到解决。 【分析】 随着网络及电子商务的不断普及,人们使用快递寄送物品的需求也大幅提升,相应地,因快递而引发的纠纷也日益增多,在投递过程中物品损毁、丢失是其中最常见的一类。 根据快递服务流程,消费者在选择快递服务时,需要填写快递单。但实践中很多消费者或因时间紧张,或因物品价值不高,或因快递公司未口头提醒等原因,在填写快递单时并未仔细阅读快递单正、反面的具体内容,仅仅填写收寄人的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最后签字确认了事。殊不知,快递单上的具体条款对物品在快递过程中被毁损、被灭失后的维权具有重要影响,集中表现为:若不保价,则快递公司按照快递资费的5倍赔偿,最高不超过500元;若保价,则按物品本身实际损失的价值在保价金额范围内进行赔偿。换言之,即便是物品价值几十万,若不保价,依照约定也最多只能获赔500元。 在诉讼中,消费者一般会以保价条款为格式条款,属于合同法规定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无效条款,或快递公司未明确提示为由,要求按照货物的实际损失赔偿。实际上,从形式上来看,目前各大快递公司使用的快递单均会在显著位置,对保价条款以加重字体等方式予以区别提示;从内容上来看,报价单条款具有选择性,可由消费者根据物品价值自由选择是否进行保价,该选择仅是对赔偿数额进行了限制,并未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同时,对贵重物品进行保价,支付相应的保价费,也符合等价有偿、权利义务一致的基本法律原则。故一般会认定保价条款是合法有效的,消费者在签字确认的同时,视为对快递单上各项条款的认可。 因此,建议消费者在通过快递寄送物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快递单上的具体内容,特别是对颜色加重、字体加粗的条款要特别留意;对于比较贵重的物品,一定要声明保价,并支付相应保价费,以免为了省少许的保价费而给自己带来巨大的财物损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