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率先推行注册制将走活一步妙棋
2014-11-03    作者:黄湘源(资深市场观察分析人士)    来源: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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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加快创业板改革,丰富创业板内部市场层次,增强市场包容性和制度灵活性这些设想都离注册制越来越近,那为什么不干脆些,让创业板领先一步实行注册制,回归创业板市场本位呢?创业板砍去盈利门槛的意义,不仅在于能更广泛地覆盖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科技创新企业,更好包容创新经济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发展,促进大量优秀的海外上市企业回归,也大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更灵活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建立转板制度,完善退市制度。

  在创业板开市五周年之际,地方政府、监管层、中介机构共聚一堂,为创业板的下一步出谋划策。但看看所提出相关改革力度和创新进程设想和部署,不能不说在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上还是少了些正视现实的勇气。这个问题不是别的,就是五年前创业板开板伊始就摇摆不定的那个问题:创业板究竟是一个什么板?

  2009年10月开锣的创业板,被国人视为中国版“纳斯达克”。但我国创业板最初的定位就不同于纳斯达克,不仅刚提出开板动议时就曾被定位为高新技术企业板,开板一年后证监会所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创业板推荐工作的指引》更进一步明确创业板的目标,是实现国家创新战略,推进产业升级,为创新型高成长企业提供融资平台。“创新”取代“高新”,无形中令我国创业板远离了对企业来说最为艰难的创业过程,同时也远离了创业中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我国现有大约1000多万家中小企业,哪怕只有千分之一或万分之一的企业够得上称之为高新技术企业,那少说也有10000多家。而五年来创业板挂牌公司不过近400家,不要说远远不足以满足中小企业创业的融资需求,就是对创业中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必要扶植来说,也力所不逮。横亘在中小创业企业尤其创新或高新技术企业面前的最大门槛,是“最近两年连续盈利,累计不少于一千万”。美国纳斯达克、新加坡和我国香港特区的创业板均不设具体盈利要求。与国际上较成功的市场相比,我国创业板规模较小、门槛较高、对创新经济包容性有所不足,显然还不足以承担其原来被寄予的推动企业创新、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型的重任。

  在这次创业板论坛上,证监会主席助理张育军表示,正在积极研究在创业板设立专门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上市,进一步拓展创业板对创新经济、新兴产业的覆盖面。新任深交所理事长吴利军亦强调,下一步将加快创业板改革,包括丰富创业板内部市场层次,增强市场包容性和制度灵活性。据了解,具体措施或包括研究建立差异化上市条件,允许尚未盈利的创新型、成长型企业在创业板上市等。同时,实行差异化制度安排,实现风险分层管理;探索建立创业板转板机制,研究建立与新三板、地方股权交易中心的对接机制,研究允许创业板内部不同层次之间的转层次制度安排;创造条件让已在海外上市的创新创业企业回归创业板,逐步让境外投资者可直接投资创业板。再清楚不过,所有这些设想,都离注册制越来越近。既然如此,那为什么不干脆些,让创业板领先一步实行注册制,从而使创业板的市场定位回归本位呢?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董事长、前深交所副总经理在谈到这个问题时曾坦承,创业板一开始也曾设想过不设盈利的要求。由于当时恰逢美国纳斯达克发生股灾,出于为板块设立初期防范风险的稳妥考虑,创业板才设置了较高的IPO财务准入门槛。若干年过去了,纳斯达克并没有因噎废食,反而很快就恢复了较高的扩容发展速度。而我们在今年修订的《创业板IPO管理办法》虽也放宽了财务准入标准,但仍要求企业盈利,新兴产业领域中一批具有较好盈利前景,眼下仍处于战略性亏损阶段的互联网、科技创新企业依然难获得支持。虽然以比较保守的眼光来看,过早让不盈利的企业上市,或不无重蹈纳斯达克IT泡沫覆辙的危险,可对那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暂不具备盈利能力或财务状态还欠佳的新业态企业或成长期企业来说,企业生命力就是在完全竞争市场环境下的博弈中逐渐强盛起来的。因此,若将“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修改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不仅可避免这类新业态或成长期企业被扼杀在摇篮里,而且也为这类可能具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创造或提供将可能变为现实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何乐而不为?

  一旦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上市,不仅将进一步拓展创业板对创新经济、新兴产业的覆盖面,而且也必然将使一些另类的所谓差异化实质性审核要求相形见绌,并早晚或变得可有可无。这实际上意味着创业板完全有条件比尚不具备放弃盈利条件的主板先行一步推行注册制。尽管从《证券法》的修法进程来看,这样做或不无超前之忧,但就创业板改革而言,其要旨主要并不在于“法无授权不可为”,而是“法无禁止皆可为”。无论如何,这不过就是回归创业板原本的定位,成为真正市场意义上的创业板而已。

  创业板砍去盈利门槛的意义,不仅在于按照注册制的要求更广泛地覆盖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企业、科技创新企业,从而更好包容创新型企业的发行上市融资,并促进大量优秀海外上市企业回归,同时,也大有利于上市公司形成更灵活的股权结构和治理结构,建立转板制度,完善退市制度。我国现有的创业板,称得上是“创富板”,不但高溢价发行、大小非高价减持、高管套现辞职成为常态,甚至还出现了万福生科等财务造假欺诈上市的公司。试想,若没有了急功近利的凑盈利装门面的需要,企业又何必为了上市融资而去冒天下之大不韪,急不可待地高价圈钱,高位套现甚至不惜欺诈呢?为推动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注册制改革,相关法律修正,不妨将把“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修改为“信息披露真实、完整、准确、充分、及时、无重大违法行为”。只要包含不允许借壳上市新规的主动退市、强制退市、及创业板再融资办法、兼并重组规定等一系列创新制度的推出,必让创业板的市场化制度建设远远走在沪深两市的前面,发挥“资本市场特区”的作用,将大大激发出创业板市场的包容性和创新活力。

  概而言之,以市场化和法制化为取向,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捍卫投资者合法权益为重点,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激发市场创新活力,拓展市场广度深度,扩大市场双向开放,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提高直接融资比重,防范和分散金融风险,是推进注册制的要义之所在,也是创业板发展的根本方向。在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市场体系方面的全方位改革中,已经走过五年探索期的我国创业板,已有足够的条件率先推行注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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