寻求化解金融风险的新长效机制
2014-10-31    作者:项铮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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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警惕金融风险从点到面扩散

  今年以来,伴随着宏观经济下行压力增大,我国金融市场风险释放明显加快。从正规金融领域不良贷款资产增速超出贷款增速,到非正规领域融资性担保公司经营陷入困境,以及资产管理领域的信托业兑付风险事件、私募风险暴露和P2P跑路等等,已在某种程度上表明我国金融领域的风险有从点到面扩散的态势,值得高度警惕。从历史上我国信托业的5次整顿,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两次大规模剥离,以及证券行业风险处置看,每一次金融风险的处置都是国民福利的损失。之所以过去几次金融风险处置没有形成大的损失,主要原因在于我国宏观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以及名义财富的快速积累,逐步消化不良资产。但在当前经济金融形势下,我国金融风险处置需要探索长效机制。

  传统风险处置方式已不适合

  传统风险处置方式可能不适合当前金融风险化解。上世纪末,我国国有金融机构主要承担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成本,并因此形成了巨额不良资产。为化解国有金融机构的巨额不良资产,国家相继采取了两次大规模的财务剥离,并发行了特别国债,为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奠定了坚实基础。但应该看到,之所以选择财务剥离,是因为国有银行的全民所有制属性,使得国家财政为国有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埋单在法理上不存在现实障碍;而且还因为当时国有金融机构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绝对主导地位,考虑到金融风险运行存在巨大外部性,由国家财政通过系列财务安排进行化解,保证了我国宏观经济的平稳运行。

  就当前我国金融风险表现形式看,传统风险处置方式并不适合:

  首先,国有金融机构并不是当前金融风险承载的主体。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虽然在激励层面进行了改革,提高了银行经理人的积极性,但经营业绩与激励上的不对称,使得国有商业银行在经营上总体呈现出较低的风险偏好。相对而言,股份制商业银行风险较大。在股份制银行中,除民生银行为民营银行外,其他全国性股份制银行最终仍由国有资本控股,但因为股权分散,股份制银行难以获得财政方面支持。可见,在化解股份制商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风险上,只存在商业性剥离可能性,而无政策性财务安排可能。

  其次,我国金融风险向影子银行领域转移。当前我国影子银行领域的金融风险易发,特别是信托计划兑付风险、第三方理财、私募基金等等,虽然实质上仍属于实体经济经营风险的传染,但主要表现为资金链条的断裂,且往往涉及到众多投资者。除非涉嫌非法集资,这些投资者很难从合同或法律上得到支持。即使涉嫌非法集资,经过司法程序追讨后,投资者的损失也无法得到全部弥补。

  第三,跨市场风险传染概率增大。去年6月“钱荒”事件,充分表明了金融市场蝴蝶效应的危害,这实际上也反映出跨市场风险传染的巨大破坏力。近年来,我国金融机构同业业务规模急剧增加,一些商业银行同业资产规模占到总资产规模的1/3以上。金融机构同业业务,大多涉及跨市场交叉性金融工具,具有较强风险传染性。

  宽松货币政策难以化解金融风险

  宽松货币政策也难以化解金融风险。宽松货币政策增加货币供应量,导致物价上涨。从原理上分析,通货膨胀有利于债务人,而不利于债权人。一定程度通货膨胀可降低存量债务实际价值,从而降低债务风险。但这种金融风险处置方式往往涉及财富重新分配,对债权人,特别是对潜在的债权人——社会公众来说,意味着财富缩水,必然会遭到强烈反对。从根本上说,过去几年我国金融风险不断累积,显示出某种程度庞氏融资特征。出现债务风险的企业通过持续不断地借新还旧延缓了债务危机的爆发。每年我国新增社会融资规模的相当部分是为了覆盖原有债务本息。这样一来,即使中央银行大面积放水,只是加剧了债务规模积累,而难如决策层期望那样投向民生与经济真正需要的产业或领域。经验与历史实践表明,宽松货币政策在应对宏观经济下行压力时,往往是力不从心。从发生金融危机的国家或地区看,金融管理层在监测与防范金融风险上也难以真正做到前瞻性。最具全球影响力的美联储在防范次贷危机的爆发上,也并没有显示出多少敏锐性。不仅美国这样,其他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也都难以敏锐、前瞻性地发现风险并及时处置。在这方面,我国仍应谦虚,谨慎行事。

  需要探索新的路径与方式

  强化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加强投资者金融风险教育是我国金融风险治理长效之策。我国金融风险运行已经日益呈现出跨市场、跨行业传染的特征。以分业监管为基础的监管体制在应对交叉性金融工具上的无力感日益增强。监管真空、监管过度同时并存,而监管套利无法真正有效遏制。国际金融危机前,中央银行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责任与重要性被忽视。国际金融危机后,各国在检讨国际金融危机成因与金融监管之间的联系时,都将加强中央银行在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上的地位作为金融改革重大举措,强化了中央银行在跨市场金融监管上的重要责任。我国虽然也重视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也赋予中央银行研究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的工作职责,但研究与承担责任泾渭分明。事实上,金融监管协调机制议事成本太高,若将跨市场金融风险监管职责赋予中央银行,可以有效提升我国跨市场金融风险的监测与监管能力。

  同时,还要加强投资者金融风险教育,只有真正打破刚性兑付,才能促使投资者认识风险,减少金融风险的积聚。综合来看,化解我国金融风险,需要不断探索新的路径与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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