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刚闭幕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其任务包括加强宪法实施;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等等。
十八届三中全会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而依法治国正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和体现。依法治国,有政治、经济、社会多个层面的含义,我国政府很早就提出,法治是建立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基石,市场经济从根本上讲就是法治经济。从大的角度讲,法治经济可以理解为经济活动各主体要在法律的基础上行事,整个经济必须运行于法治的轨道上。具体而言,就是要用法律来保护产权,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来解决经济发展中的问题,通过立法、执法和司法及法律服务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维护经济秩序。
相对以前,中国经济的法治化程度已经越来越高,但客观地讲,它离法治经济的理想境界仍有不小差距。从产权保护到依法行政,从经济领域的立法到司法,都存在诸多缺憾,特别是在市场与政府关系这一市场经济的核心问题上,政府伸手过长,干预过多、干预不当的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根本解决。
当前,虽然基础性的经济立法已较为完备,但在经济管理、政府财政预算、产业规制、民生服务等诸多领域仍存在部门立法,以文件、条例等低层级形式规章取代正式立法及低层级法规过于泛滥等问题。在广义的立法中,部门利益、集团利益侵害整体社会利益,甚至与基础性法律相冲突的现象也并不罕见,政府部门有法不依的现象也不时发生。很多对中国经济运行长远有利、对解决一些深层次矛盾很有必要的经济改革,因为交由相关利益部门自己来制定政策,因而陷入停滞或难以推动的境地。在经济司法领域,地方保护主义、偏袒市场强者、司法腐败等现象打击了企业家对法治的信心,也降低了潜在创业者从事创业的兴趣。凡此种种,说明法律与市场经济的衔接与契合还不完美,法律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连接政府、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等主体的纽带作用还发挥得不够顺畅。
四中全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同时,全会对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有充分表述,提出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这些精神以及与之相配套的具体政策的落实,将会对扫除各种障碍,建设法治程度更高的市场经济起到重要作用。
十八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经济改革和对外开放在各方面都取得了新成绩。特别是着眼于探索体制创新的上海自贸区的建立,既为改革开放探路,也是为法治经济、甚至法治国家的建设积累经验。上海自贸区中推行“负面清单”制度,就是对市场与政府关系命题的积极回应,国家领导人多次明确提出要让市场主体“法无禁止即可为”,让政府部门“法无授权不可为”,更是从法律层面规范市场与政府行为的最清晰表述,也是与四中全会提出的法治政府内在要求相一致的。
当然,必须清醒地认识到,法治建设涉及到各类主体行为的调整,牵涉到一些主体的利益,是一个艰苦的积累过程。法治经济、法治国家这些宏大的概念最终还需要落实到每一个具体的事例和行动中。市场经济的每个主体,国家的每个公民都对法治建设肩负着使命。
让我们在法治中国的旗帜下,建设法治经济,把改革开放推向深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