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券法》尚未大修的现实条件下,创业板和主板因保留了
“连续三年亏损”退市指标,且不再设置ST,也不允许卖壳和借壳上市,因而有“硬退市”之说。然而,创业板的“硬退市”制度真要硬起来,难度委实不小。完善退市标准仍将是一个持续改革的过程,需要有更公正和更中立的细节设计。否则,不仅难以改变退市执行不严格,财务性“保壳”难度偏低的倾向,也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融资者得益更多,投资者得益则相对要少的市场格局。
创业板的“硬退市”制度,能否捏得住万福生科这样“该退不退”的“软柿子”?未来的半年,这一考验就将见分晓。眼下,除了万福生科,触及连续三年亏损这一“硬退市”条件的还有天龙光电、宝德股份两家创业板上市公司。
发生在去年的“万福生科造假案”,被称为“创业板造假上市第一案”。如果创业板退市制度真过得硬,万福生科一年前就“该退则退”了。值得一提的是,就在证监会公布对万福生科造假通报批评之前,万福生科的保荐机构平安证券就召开媒体发布会,表示将出资3亿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转型基金,采取“先偿后追”方式,用以先行偿付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去年7月3日,有超过1.2万的投资者接受了诉前和解方案,实际获赔1.79亿。
对万福生科案的处理当时就引发了市场的诸多争议:认定万福生科的违法事实为财务数据存在虚假记载,涉嫌欺诈发行股票和信息披露违法,但同时却又认为万福生科不会触及终止上市的条件。而对保荐机构在保荐业务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则首次实施了暂停3个月业务资格;在罚款上更是由传统的“没一罚一”变为“没一罚二”,处罚对象亦由原来的保荐代表人扩大至该机构的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对万福生科与保荐责任人的处理显然是不对称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在《证券法》修法未到位的条件下执法行为和监管原则之间所不免存在的人为差异。
根据现行《证券法》,不符合发行条件而骗取证券发行,已经发行的,处以发行募集款项总额1%至5%的罚款,并没有必须退市的规定。这显然不利于对投资者的保护,亦大大降低了发行人等的违法违规成本。
最近发布的万福生科半年报显示,上半年公司营业收入为4899.60万,相比去年同期减少56.19%,而净利润则亏损1554.60万,比去年同期减少了21.91%。也就是说,若公司2014年度继续亏损,公司股票将可能自公司2014年年度报告披露后被暂停上市。但万福生科同时又声称,董事会一方面将加强管理、严控成本费用;另一方面会积极处置闲置资产并寻求相关支持,争取2014年扭亏为盈。在即将面临退市的生死关头,万福生科表现得很淡定。
而留给万福生科的时间,其实已经很短了,而且,就公司以往的经营表现来看,短时期内填补1554.60万元的亏损窟窿,谈何容易!
但万福生科在退市危机面前之所以尚能表现淡定,也不是没有原因的。从既往上市公司该退而不退的实践来看,即使万福生科已别无回生良策,或许还有政府补贴这根最后的救命稻草可抓。而补贴,对于每个珍惜稀缺的上市公司壳资源的地方政府来说,至少在目前尚不失为力挽临近退市上市公司于既倒之狂澜的不二之选。今年上半年共有2235家上市公司在半年报中披露获得过政府补助,合计高达322.63亿,收到补助的上市公司数量占公布半年报公司数量的88.1%。对于中央储备粮代储企业、地方政府调节储备粮代储企业、郑州商品交易所早籼稻交割仓库,拥有现代化的仓储能力15万吨,其直接影响的水稻种植面积达600万亩的万福生科来说,地方政府在最后关头动用政府补贴这道最后的金牌拉它一把,也不是没有可能。
只是,身处创业板这样具有良好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企业孵化平台,却要靠政府补助来维持生存,那还有什么值得引以为傲的创新性和成长性呢?如果政府补贴不是补贴于技术研发、产品培育等环节,而是让退市企业为避免其暂停上市而扭亏为盈,那么创业板还有什么“硬退市”可言?
退市制度是保证市场优胜劣汰的重要机制,也是证券市场资源正确配置的重要手段。但是,长期以来,沪深股市不仅难进,退出更难,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市场定价功能和资源配置功能的发挥。自1993年《公司法》确立我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以来,特别是在2005年《证券法》修改,将退市决定权从证监会转交给证券交易所以来,迄今为止,累计已有78家上市公司的股票退市。由于具体的执法标准不够明确、具体,一些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连续三年亏损的上市公司不能及时退出市场,不能不影响到退市制度的具体实施效果。为全面提升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作为近年最系统的退市改革方案,新的退市改革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一是对符合退市条件的公司严格退市,二是对欺诈发行的上市公司强制退市,三是支持上市公司根据需要主动退市。而在《证券法》尚未大修的现实条件下,创业板和主板虽然都保留了“连续三年亏损”这一现行退市指标,且因不再设置ST而将没了过渡期,也不允许卖壳和借壳上市,因而有所谓“硬退市”之说。然而,创业板的“硬退市”制度真要硬起来,恐怕还要有个过程,难度委实不小。至少在现在看来,并不是没有疑问的。要摆脱“只进不出”的怪状,完善退市标准仍将是一个持续改革的过程。
在笔者看来,包括退市在内的各项制度需要有更公正和更中立的细节设计。否则,不仅难以改变退市执行不严格,财务性“保壳”难度偏低的倾向,也不利于理顺上市机制,更难以从根本上改变融资者得益更多,投资者得益则相对要少的市场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