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除政府投资、社会融资外,许多地方都尝试利用住房公积金进行贷款或直接投资建设保障房,以破解地方政府保障房资金难题。
建设保障房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程,而资金缺口比较大。地方政府打起了住房公积金的主意,挪用闲置的住房公积金去投资建设保障房,其出发点应当是好的,但是,这样做事实上已侵犯了公积金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容易造成公积金所有人财产损失。
住房公积金,从法律地位上讲,其所有人不是政府,也不是公积金管理部门,而是缴纳公积金的广大老百姓。公积金管理中心,只不过是替代公积金的主人管理公积金。换句话说,从理论上说,公积金如何使用,怎么管理,应当由主人说了算,而且公积金的收益应当归所有人所有。但是,从现实情况来看,公积金在使用和管理上,削弱乃至剥夺了缴纳公积金的民众的话语权、决策权。
一方面,对于广大中等收入人群而言,公积金提取非常困难,相反,富人群体提取公积金比较容易,公积金“劫贫济富”背离了其初始设计的功能。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却轻而易举地将老百姓辛苦缴纳的公积金用于保障房建设,挪用公积金连跟主人一声招呼都不打。
笔者以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制度改革,应当本着我的公积金我做主原则。首先,完善法律,明确和细化公积金的职能、性质、用途,对于超范围使用公积金行为必须纠正和惩处,挪用的公积金必须尽快归还。其次,公积金应当适当集中管理,打破区域限制。再次,公积金事务的最终决策权应当在主人身上,公积金的收支动态和使用状况必须向民众公开,民众也有权时刻查询。最后,即便允许拿公积金去建保障房,保障对象也只能是尚未提取过公积金的缴纳者,而非其他人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