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媒信披监管要重视三大问题
2014-09-12    作者:皮海洲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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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监会日前加强了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对网络媒体信息有三项禁止规定:一是不得先于证监会指定媒体发布,不得以答记者问方式发布,二是任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信息,三是任何媒介须以真实客观的态度发布信息。证监会同时指出,下一步将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网络媒体的趋势,强化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媒体已成为信息发布传播的重要渠道,而且网络信息发布具有传播速度快,流传面广的特点。上市公司和有关部门如果能正确运用网络媒体来进行信息发布,那么网络媒体的信息披露就可以很好地服务于投资者。相反,如果让一些别有用心之辈用来传播谣言等不实信息,那么投资者的利益就会因此而受到损害。因此,制定“三项禁令”并适应网络媒体的趋势来完善信息披露规则,这是值得肯定的。

  不过,就强化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监管来说,管理层在完善信息披露规则,适应网络媒体趋势的同时,还有必要重视或注意解决三大问题。

  先是要敢于硬碰硬,敢打“大老虎”。信息披露规则的完善,当然不是为了完善而完善,重要的是用来遵守,用来规范相关的行为准则。但在互联网高度发展的当下,尤其是自媒体的高度发展,任何一个人都有可能成为规则的破坏者。比如,上市公司董监高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利用个人微博、微信等平台发布涉及上市公司的未披露信息。再如,一些个人或机构投资者利用网络媒体发布不实信息。因此,对于这些规则的破坏者,就必须予以打击。改变过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用辟谣代替查处或仅查处小鱼小虾的做法。因为从目前的记载来看,对于网上谣言的查处,监管部门还只有针对“中信证券海外投资出现巨亏29亿元”等三则谣言而对3位小散户的查处记录。小鱼小虾固然不能放过,但更重要的是要抓大鱼捉大虾打大老虎。只有如此,才能保证“三项禁令”的落实。

  其次是对于网络信息披露规则的触犯者要从严查处,尤其是在现阶段要实行顶格处罚。之所以要特别重视这个问题,是因为现行《证券法》在这个问题上存在较大漏洞。如根据《证券法》第206条的规定,对于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这样的处罚明显缺少震慑力。因此有必要选择顶格处罚。当然,在这个问题上,希望正在修改的《证券法》能够加大对这类违法犯罪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对于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不能局限于上市公司,而要包括多个方面的参与者。上市公司是信息发布的最主体部分,但股市的信息发布显然不局限于上市公司的信息。所以,对于网络媒体信息披露的监管应该是全方位的。比如,在中国股市的历史上,就多次出现过有关IPO重启的谣言、有关印花税调整的谣言,这些谣言有的甚至给当时的股市带来比较大的冲击。而这类谣言同样也应该是监管部门加强监管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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