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中国铁路总公司上调火车票退票费,北京律师董正伟就有关信息公开事宜发起诉讼,要求国家铁路局公开与调价相关的政府定价信息和退票成本信息。今年8月27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宣判国家铁路局败诉。法院认为,国家铁路局具有审核火车票退票费的法定职责,其拒绝公开调涨火车票退票费政府定价信息的行为违法,要求其撤销原答复,重新做出答复行为。
自去年9月1日起,铁路公司实行退票新标准,将2011年9月起实施的一律按每张车票面额的5%计收改为梯次标准,最低为5%,最高为20%。退票费与退票时间挂钩,对于增强旅客购票计划性有着正面引导效应,而且退票越迟,铁路公司所遭受损失也的确越大。在具备一定合理性的同时,新标准也因在整体上提升了乘客退票成本饱受争议。
要消除公众疑虑,最有效途径莫过于信息公开,只有公开才能赢得公信。然而,在当时,“相关部门”似乎并没有重视到来自各方的质疑声,并没有及时向民众释疑解惑,丧失了和公众良性互动的首次也是最佳机会。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董正伟试图以公民身份,通过法律程序弄清调价的原因、决策过程和法律依据。而他首先遇到的问题却是弄不清有责任公开信息的“相关部门”究竟是谁?在辗转交通运输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多处后,他才从一份鲜为人知的文件中,得知国家铁路局有着“确定运价水平,管理铁路杂费项目和标准”的权限,铁路局才是“正主”。这个曲折过程本身就凸显出“相关部门”权责公开明显不足。
而今年4月,国家铁路局以不属于公开事项为由,拒绝了董正伟的申请,于是就有了本次行政诉讼。事实上,政府定价和退票成本信息直接关系到退票标准是否合理,直接关系到铁路企业是否因垄断而侵犯群众利益,这就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的法定公开事由,同时,这也并不涉及国家秘密。
这或许正是国家铁路局一审败诉的原因。北京市一中院依法要求铁路局重新做出答复行为,纠正行政不作为,实为众望所归,更是法律应有之义。虽然截至目前,本份判决还尚未生效,铁路局仍然还有上诉的权利,但是我们期望铁路局不妨主动补上信息公开这门必修课,还各方一个拖欠已逾一年的答案。
自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施至今,各级政府信息公开逐步完善,离群众需求也越来越近,可是,各地信息公开行政案件数量却仍然呈现连续、快速增长趋势。这主要在于随着公民意识不断提高,人们对公权力行使者的要求也水涨船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不能再以“老标准”衡量自己,在信息公开上应严格遵循法定要求,不遗余力地推动现有信息公开,及时有效地查遗补漏,而非坐等公民申请、法院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