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价格垄断折射公共职能缺失
2014-09-04    作者:潘玉蓉    来源:证券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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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结成价格同盟还出现全行业亏损的奇景,恐怕只有在保险行业才能看到了。

  近日,发改委对浙江保险行业协会开出的价格垄断罚单,让公众看到了保险业“价格垄断”的怪象。在传统观念中,垄断行业应该是富得冒油的大土豪才对,但保险行业的垄断也未免太寒碜:被罚的财产险公司大部分都在亏损,而作为垄断行为组织者的地方保险业协会也是个清水衙门。

  浙江经济发达,但是个台风多发之地,去年仅一次“菲特”台风就卷走保险公司16.25亿元。据当地媒体报道,浙江省去年前10个月车险业务亏损1.4亿元,前10个月34家财产险公司中有24家出现亏损,亏损面67.6%。

  保险是“耕三余一”,有丰有歉是正常的。但一个历史现象是,车险业务亏损持续了多年。2013年,在49家经营车险业务的公司中,46家车险承保亏损。究其原因,与保险行业的经营特性不无关系。

  保险是一种无形贸易,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是先收保费,再承担风险,靠大数法则获取利润。在收保费的时候,谁也不知道今年是丰还是歉,而把保费和佣金拿到手才是真金白银的实惠。市场恶性竞争的结果,就是保险公司在销售产品的时候陷入价格战,最终导致全行业亏损、保险公司濒临破产、消费者难以得到赔付。

  这种现象并非只出现在中国。为了防止保险行业出现 “集体自杀”,不少国家将保险行业的类似行为排除在反垄断法之外。

  正是在这个背景下,浙江保险行业协会以行业自律为由,牵头组织了车险自律同盟,为价格战下的各保险公司划定一个底线。其实与浙江保险业协会类似的“自律行为”,在其他地方也出现过。有观点甚至认为,这个价格同盟治愈了行业多年价格战沉疴。

  当然,全行业亏损并不是结成垄断联盟的理由。亏损的保险公司应加强自身成本控制和风险管理,在市场竞争中优胜劣汰。但现实也应该考虑,保险公司如果长期亏损,如何兑现对消费者的承诺?

  笔者认为,对于保险这种涉及公共利益的商品,在市场配置资源失效的情况下,应该有独立的公共职能部门干预,防止恶性竞争最终损害被保险人利益。在国外,这项职能是由国家精算师来履行的,但是在我国依然空缺。建立国家精算师制度,或者聘请第三方机构为保险行业确定价格竞争的底线,各方归位尽责,才是更好的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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