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4次审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8月31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对预算法的八十二条修改。预算法终于完成了20年来的首次大修订。
从第一次审议到最终获得通过,预算法的修订,可谓费尽周折、历尽坎坷。期间,各方围绕利益,展开了激烈的博弈。金库管理、地方债务、预算审查、预算公开等条款,都是经过反复的协商、激烈的争论以后才形成共识的。即便如此,那些做出了利益让步的部门或利益集团,总有难以排遣的失落感。但是,预算法作为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中的宪法,如果不纠正这些错位,根本就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
现在,预算法完成了大修订,很多条款确也体现了新的规范和要求。那么,大修后的预算法,能否做到纲举目张,使各方面的工作都达到新水平、踏上新台阶呢?困扰预算管理工作的刚性不强、执行力不够、违反预算管理的行为不断的问题,是否能够得到有效解决呢?预算法能否真正成为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的宪法呢?这一切都还得等到明年开始实施后才能获得确切的答案。
要知道,对预算法来说,弥补存在的漏洞和缺陷,固然是非得完成不可的一项任务,但是,从20年来预算法实施的实际情况来看,最根本的问题,还不是法律本身存在多少漏洞或缺陷,而是执行不到位甚至错位。除原预算法本身的漏洞和缺陷带来的问题之外,更多的还是执行不到位造成的,是人为因素的结果。
事实上,如果执行到位的话,即便按照修订前的预算法,很多问题也不应该存在。譬如预算编制,无论是哪个政府部门,都应当按照实际需要编制,要能够对应到具体的事项,并在决算时做出准确评价。但现实是,实际执行结果,预算决算却往往相差很大。又如预算追加,照理也该是先审核、再使用,可是在实际运作中有几笔追加开支是按照这样的程序走的?几乎所有的追加预算,都是政府先动用了,再经人大来审查走过场。再如预算审查,人大基本没有实质性的决定权。所谓的审查,至多也只是一种形式而已。在欧美发达国家,议会对财政预算的审议,不仅时间长,而且极其细致。财政的每一笔资金、每一笔开支、每一个用途,议员们都要再三追问用途和效果。但凡有一点模棱两可的,就有可能无法通过。我国在审查财政预算时,却仅有几天时间,或仅依靠财政经济委员会的几个人在扒扒数字、问一问用途就算通过了。人大真要有实质性的审议,哪里会出现如此之多的不合理开支,“三公”经费等又怎么会始终压不下来?
也正因为如此,此次大修订后的预算法能否真正发挥效应,笔者认为还要看执行的效果如何,能不能真正做到纲举目张,使预算法的每个条文、每项规定,都能在相应的预算环节发挥作用,都能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预算单位、执行者的行为产生约束与监督作用,能真正做到将每一笔钱都用到刀刃上,都花在关键处,不会因为执行不到位而出现偏差。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抓好下面几个重要环节的工作:
第一个环节,制约政府部门的权力和行为。新预算法将地方负债也列入预算控制范围,是非常必要的,这也是近年来地方负债的教训所致。可见,政府的行为是否规范,政府在编制、执行预算过程中,能不能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将是最关键的因素。如果预算的编制和执行,仍然还是按照各政府部门权力的大小、权力的要求去做,那么,预算法的修订就失去了意义。所谓的堵塞漏洞和弥补缺陷,也就成了一句空话。所以,要让预算完全按照法律的规范编制和执行,规范政府行为已成了最为重要的环节之一。只有严格约束住政府的权力之手,预算的刚性才能得到体现,预算的约束力才能得到发挥。
第二个环节,规范管理机关和执法机关的行为。这主要包括财政、税务、社会保障、医疗保障等与预算关系密切的部门。因为,长期以来,这些部门的权力都被无限放大,以至于已拥有了太大的自由裁量权。所以,此次大修订后的预算法要想不再像过去那样变成摆设,就必须规范管理和执法部门的行为,使其服从于法律,而不能服从各部门自身的需要。
显然,预算法的修订,也是权力和利益的重新调整,是将权力赶进笼子、将权利纳入规范运行轨道的重要方面。特别是财政部门,更应成为严格执行预算法的带头部门,而万不能严以律人、宽以待己。如此,预算法执行的随意性才会大大减少。
第三个环节,有效发挥人大的监督作用。依据发达国家的经验,这是最关键的方面。财政资金是公共资源,任何部门或个人无权随意支配。而要达到这样的目标,唯有人大监督跟进,才能实现。现在的问题是,人大对预算的审查,基本都处于被动状态,而且,从预算编制到执行,再到追加预算和决算,人大走的都是政府确定的程序,而不是法律程序。如果是法律程序,就必须一笔一笔地将账弄清楚,就不会随意突破预算、随意追加预算。所以,要强化人大的监督权,必须先立足于强化人大的监督职能,使人大能当仁不让地拿起监督的武器,全方位监督与审查政府的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