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所有制改革须重视资产定价
2014-08-27    作者:杨杰    来源:21世纪经济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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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截至目前,已有16个省份出台国资国企改革方案,发展混合所有制成为所有改革方案的“标配”。但是,社会上也产生了对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忧,如何消除这种担忧还需依靠改革进程中坚守程序规范和定价透明。

  自从中央提出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以来,大量民间投资机构摩拳擦掌,蠢蠢欲动,与此相关的并购基金也风起云涌,其中银行也异常积极地发展并购贷款,为民营企业参股国有企业提供资金支持。

  这些动向的背后,核心反映了两点:一是民营资本和金融资本都认为国有企业仍然占据了优质资源,国有企业股权具有相当的稀缺性;二是在混合所有制下,国有企业低效率的老毛病有望得到根本性改善,企业效益有望提升。当然,在这个过程中,各类形形色色的政府公关公司也异常活跃,而包括媒体在内的大多数民众也对其中可能涉及的国有资产贱卖极其关注。

  近期,某国务院直属的国有企业集团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将其在下属的大型企业集团100%的股份一举下降至不足30%,由于该企业集团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了大量的矿产和上市公司资源,因此其股权对价引发了激烈的讨论。我们认为,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不能靠反腐眼光,而应结合当前经济的特殊性。

  目前我国经济的特殊性突出表现在结构转型和去杠杆化。这两个突出表现决定了传统资本密集型企业将遭受最大的挑战,这些挑战既来自市场的不景气,也来自银行信贷的收紧。在这种背景下,通过股权融资维持企业发展是必然之路。问题的核心在于股权的估值,也就是国有资产的评估问题。

  目前国有资产的转让在程序上基本实现了公平公开原则,但是不能靠评估机构的评估作为国有资产是否贱卖的唯一依据,而需要对国有企业进行具体分析。如果国有企业并未拥有垄断性资源或特许经营性,那么企业的经营效益主要看财务指标。如果企业拥有了垄断性资源或特许经营权,那么即使企业经营效益不好,在评估时也应充分考虑此类资产的特殊性,给予充分溢价。

  另外,从评估方法角度看,根据企业的利润进行评估,还是根据企业的净资产进行评估有较大区别,特别对于重资产行业的企业,如钢铁水泥等,目前因为经济形势原因经营效益差,但如果据此对这部分国有资产评估价格过低,就会产生国有资产流失的问题。

  国有资产的评估是平衡国有资产买卖双方的重要环节,国家鼓励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是为了发挥民营资本企业经营管理和市场灵活性方面的优势,最终做大国家的实体经济,而不是演变为民营资本的短期套利。为了更好地推进混合所有制经济发展,我们建议对于交易规模超过30亿元以上的重大资产转让项目,可以考虑延长公示时间,并在交易定价上设计递延机制。

  具体而言,就是当国有资产完成交割后一年内,如产生超过50%以上的大幅溢价,那么还需补充支付一部分国有资产转让价款,通过这种机制来控制套利空间,真正实现国家发展混合所有制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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