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垄断值得中国借鉴
2014-08-27    作者:闫磊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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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闫磊看欧盟

  今年入夏以来,中国政府实施了一系列反垄断组合拳,涉及行业广泛,涉案企业众多,处罚力度大,引人关注。对照已挥舞反垄断重拳10余年的欧盟当局,我国的监管处罚力度仍有增强的空间。
  中国反垄断执法之所以备受关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原有执法力度不够、处罚过少过轻。此轮反垄断调查、取证和处罚决定果断迅速,切中要害,显示我国反垄断政策将规范化和常态化,对市场主体形成有效制约和震慑,正在赶上国际先进的标准。
  以正式实施反垄断法律10余年的欧盟为参照,为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其反垄断力度之大、范围之广,堪称全球典范,从传统的汽车制造、制药业到新兴的互联网、电信业,相关知名企业近年来几乎都受过调查和判罚。
  欧盟反垄断法通常被称为竞争法,宗旨就是禁止形成市场垄断,鼓励和保护市场竞争,从而使所有企业都能在公平的市场环境中发挥潜力。
  欧盟将该法案作为保证地区竞争力的重要政策工具,认为竞争政策有助于促进增长、提升竞争力,保障市场开放及高效。微软、英特尔、苹果、喜力啤酒、沃尔沃、巴克莱银行……这些全球知名企业都在欧盟反垄断法前栽过跟头。
  据不完全统计,十余年来全球反垄断天价罚单排在前十的都是由欧盟开出的,其中欧盟委员会就涉嫌操纵利率,向花旗、德意志银行、巴克莱银行等6家银行开出17.1亿欧元的罚单,创下欧盟对此类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制裁名单和罚金显示了欧盟打击垄断的力度,而剖析欧盟反垄断运行机制,调查机构握有实权的强势地位值得关注。
  强势首先体现在调查的强制性,当成员国之间的贸易数据、价格等显示欧盟共同市场竞争被扭曲时,欧委会可以对某个特定产业或跨产业类型的协议展开询问。在询问过程中,欧委会可要求相关企业或企业联盟在限定时间内提供其所需的所有信息,或对这些企业展开检查。
  其次,调查过程具有强压性,有权勒令查封企业经营场所。在对目标企业进行检查期间,欧委会负责检查的官员有权进入被调查的任何场所或交通工具,有权检查企业账本和其他相关记录,并有权进行复印或摘录,必要时能查封任何企业经营场所、账本和相关记录。
  在欧委会调查人员履职过程中,成员国竞争机构应该予以积极配合。一旦调查遭到企业的反对,成员国竞争机构应该提供必需帮助,比如要求当地警察介入或其他执法机构介入等,以保障调查顺利进行。
  最后,在处罚企业时具有很强连带性。在计算罚金时,欧委会罚金最高为销售额的10%,处罚金额的多少取决于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违法行为的持续年限。如果对一个企业联盟施以罚款,而这个企业联盟无偿付能力,那么这个企业联盟有责任向其成员企业募款来偿付罚金。
  我国参照国外先进经验加大反垄断监管和制裁力度也是全球化发展的要求。当前全球贸易和投资规则正处于重塑阶段,国家和企业间的竞争从成本战逐步转向标准争夺战。各国政府应通过严密监管、合理执法确保市场公平,释放企业竞争力,从而带动相关产业和国家整体发展水平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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