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2001年3月29日,17173.com域名被注册。2013年1月28日,网站
www.17173.com进行了ICP备案。后冠游公司成为该网站的实际控制人和使用人,同时又是“17173”商标的权利人。
2004年4月1日,17173.cn域名被注册。2009年5月13日,此域名注册人变更为杨某。2013年2月25日,杨某设立网站
www.17173.cn,且“17173”字样采用了与
www.17173.com网站相同的字体设计风格;同时在
www.17173.cn首页显著位置显示有“找PC网游就上17173.com,那手机网游呢?就上17173.cn。你记住了吗?”字样。
冠游公司认为,杨某以商业经营为目的,通过注册近似域名提供在线游戏服务,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在网站宣称“玩网页游戏上17173.com,玩手机游戏上17173.cn”,该行为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误认,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杨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
法院在审理后,认定17173.cn构成商标侵权
一审法院认为,冠游公司依法享有“17173”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有权限制他人在相同或相近似的商品(服务)上使用相同或相近似的标识;域名17173.com和域名17173.cn存在相同的主要识别部分“17173”。鉴于杨某并未举证证明注册域名17173.cn时或设立网站
www.17173.cn前已将此域名投入实际使用并以此取得了相关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等,故其行为应属侵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杨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杨某对“17173”的使用,已实际发挥了使相关公众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显属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考虑到杨某所使用的“17173”字样与冠游公司享有的“17173”商标标识仅存在字体上的差别,属于相同商标;且属于相同类别的服务。因此,杨某的上述行为已侵犯了冠游公司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分析】
域名是互联网络上识别和定位计算机的层次结构式的字符标识,与该计算机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相对应。由于域名具有唯一性,一旦一方已经注册某一域名,相同的域名就不可能再被注册,因此域名保护的关键是其主体部分即具有区分意义的部分。在上面的案例中,17173.com和17173.cn是域名,这两个域名的主体部分也即具有区分意义的是17173。
从行为上来区分,域名侵权行为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域名与他人已注册域名的主体部分相似,另一种是域名或者域名主体部分与他人已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对可能构成侵权或者不正当竞争的域名注册和使用行为作出了规定,列明四个条件:(一)原告请求保护的民事权益合法有效;(二)被告域名或其主要部分构成对原告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翻译或音译;或者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足以造成相关公众的误认;(三)被告对该域名或其主要部分不享有权益,也无注册、使用该域名的正当理由;(四)被告对该域名的注册、使用具有恶意。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就同一行为,在商标权与不正当竞争之诉发生竞合的情况下,优先适用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具有兜底性,只有在无法适用商标法的情况下,才考虑其法律适用问题。因此在上述案例中最终法院认定的是侵犯商标权而未认定为不正当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