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今日公布《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切实落实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强化全社会依法休假理念,将带薪年休假落实情况纳入各地政府议事日程。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薪年休假。(8月21日中国新闻网)
每到法定假日到来之际,网络上都会流行各种版本的“拼假”攻略,通过“东拼西凑”借来的假期换来连续的工作,表面上看这是一种调侃行为,但本质上却反映了我国带薪休假制度的实际落实情况,表达的却是劳动者对依法享有休假权的强烈渴望和诉求。
说起带薪休假制度,我国法律其实早有规定,比如《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修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也规定:“国家实施带休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定。”可根据2007年国务院出台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职工可根据工作时间的长短依法享受相应时间的带薪休年假。
因此,透过这样的法律不难发现,这种规定是相当笼统模糊的,其中多用“自行规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等词汇,且留下了大量的法律空白。换句话说,相关法律法规虽然规定了劳动者拥有这项权利,但没有规定保护到何种程度,也并没有明确违反此项规定的惩罚措施,更没有具体配套措施及实施办法。
在此语境下,对企业尤其是私企和合资企业,它同样没有做出相应的规定,再加上企业管理者的轻视和被管理者的忽视,使得带薪休假制度在企业里形同虚设,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成了一纸空文,或者被演绎得五花八门,在具体的执行过程中随意性很大,那么带薪休假制度自然就难以落地。而要改变目前的这种现状,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出台配套的制度措施无疑是十分必要的。
日本的劳动基本法就规定,日本企业实行弹性工作日制度,员工每周工作40个小时,每周至少有一个休息日。美国国际广播局也规定,工作满四年者,平均每周可以享受两个小时的带薪休假;工作4到13年的,平均每周可享受3个小时的带薪休假;超过13年的,则可享受4个小时的带薪休假。在德国,则有法律明文规定,假期不允许被某种形式的经济补偿所代替,员工即使放弃休假,也不能再得到加班工资等,从而强迫让员工休假。类似于这的法律,无疑非常细化地保证了带薪休假制度的落实,保障了公民的休假权利,就很值得我们借鉴。
可以这么说,依法保障劳动者享有休假权不仅是对劳动者的尊重,更是一个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有利于公众幸福感的提升,所以,必须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细化制度和标准,从而让法律规定的带薪休假制度能够真正落地。此次国务院公布的《关于促进旅游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所规定的“鼓励职工结合个人需要和工作实际分段灵活安排带年薪休假”,尽管凸显了国家对劳动者休假权的重视,但本质上还是过于笼统和模糊,缺乏明确的执行标准和违反规定的惩罚措施,并没有从根本上扫除带薪休假的制度障碍,因此,落实情况真的还有待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