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老人再婚已不罕见,但从近年的司法实践看,老人再婚不对现在收入、支出作出约定,没对将来的赡养、继承等作出适当安排,不但影响生前的婚姻质量,也会在去世后留下麻烦,给两家人的将来带来纠纷。
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这一项长期战略任务来讲,我们也应对老年人再婚的问题引起关注。不断地研究老年婚姻,特别是老年人再婚中出现的新问题,充分分析、确定问题的性质,给予适当的法律帮助,使问题得到及时的解决。
双方应该对财产归属作出约定
【案例】
陶老汉、许老太二老都是油田的员工,子女都在外地。因为条件不准许,加上故土难离,退休丧偶后他们都没去儿女处居住。经人介绍,二老结合。二人过惯了苦日子,生活都很勤俭。为数不多的买粮买菜的钱,二人都不肯掏。凡是花钱都想让对方拿,自己都想为子女攒钱,都想为自己留一手。因为过不了钱这个坎,二老同床异梦,日子难以维系。
【分析】
过日子总得花钱,双方都有收入的再婚老人,再婚后如何安排婚后收入和支出,这是必须面对的一个问题。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养老金等收入,归夫妻共同所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为防止婚后双方因财产发生纠纷,再婚老人应当对财产,尤其是对婚后的财产的支配等作出约定,避免“私房钱”的尴尬。
对老人的赡养问题应该约定
【案例】
张老太是一名农村老太,丈夫去世后投奔在城里打工的儿子,来市里生活。不久,张老太认识了丧偶独居的王老汉,王老汉也是农村人,会理发,进城多年生活一直靠手艺挣钱维持,如今干不动了,生活靠积蓄、靠子女贴补。
张老太搬到王老汉的家,二人结合后,首先遇到的是赡养问题。特别是在张老太生病后,张老太的儿子在媳妇的压力下,生活费、药费分文不掏,说“嫁汉嫁汉穿衣吃饭”,“有能耐找老头,就应有能耐让老头解决吃饭看病问题”。王老汉积蓄不多,已经见底,王老汉的儿子当然也不肯为张老太的看病花钱。他说,赡养自己的父母没说的,赡养与自己没有抚养关系的老太,自己没有那个闲钱。
【分析】
《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七条以及《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张老太的子女在张老太再婚后,仍应履行对张老太的赡养义务。问题是再婚时,应当对再婚后的赡养问题有个约定,并将这一约定告知双方子女。免得问题出现,导致再婚老人之间产生隔阂。
立房产遗嘱最好和子女沟通
【案例】
子女在外地,退休独居老人刘老先生,每月有四千多元的退休金,有一套一百平方米的楼房,条件比较好。他和一位小他三十岁的离婚女子赵某结婚,赵某婚后对刘老先生也很好。刘老先生输尿管结石做手术,子女工作忙没回来。赵某日夜守候,身左身右,床上、床下喂饭、导尿,忙活了一个来月。赵某对刘老先生够意思,刘老先生对赵某也够意思,他不但供养赵某的子女,还立了书面遗嘱把自己的那套房子留给赵某。
前不久,刘老先生突发心脏病不幸病逝。刘老先生的子女回来处理完丧事,提出了其父房子等遗产的继承问题。赵某拿出了刘老先生的自书遗嘱。刘的子女认为“不可能”,同时抓住遗嘱没有标明房屋面积、只写楼房一套等瑕疵,以遗嘱无手印,系假造,遗嘱内容含糊无效,向法院提起诉讼。
【分析】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继承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这里并没有要求自书遗嘱要按手印,主体内容的瑕疵,也不影响遗嘱的效力。
不过这里还是提醒一下,这类将来可能发生纠纷的遗嘱,最好采用公证的方式。为防日后纠纷发生,最好在立嘱前与子女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