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善收入分配应在二次分配阶段着力
2014-08-11    作者:汪德华(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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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国,近十年来收入分配问题一直是舆论的焦点。我国的收入分配问题实际上有两类,一是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失衡,主要表现在劳动者报酬以及居民收入比重偏低;二是居民内部收入分配不均,城乡间、地区间、行业间收入差距扩大。由此形成了我国居民收入“寡而不均”的分配格局,其成因非常复杂。

  改善收入分配应在二次分配阶段着力

  在当前国内舆论中,常将“国富”或者说财政收支规模,与“民富”或者说居民收入比重,放在对立的位置,即认为由于“国富”,导致“民贫”。然而发达国家普遍财政收支规模偏高,很多国家“国富”的程度远胜于我国。
  但发达国家取得较高的财政收入后,又将集中的财政收入通过各种渠道转化为居民的可支配现金收入或实物福利,政府主导的再分配过程充分发挥了对居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节作用,即同步实现了“国富”与“民富”,还缓解了居民收入分配不均。
  研究发现,经过政府主导的二次分配调节之后,发达国家居民收入的基尼系数普遍下降30%左右,其中财政支出端的调节作用约占三分之二。
  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手段包括直接干预市场化工资收入、财税政策、体制机制改革三个方面。由于在初次分配中直接干预市场化工资收入的措施实施起来存在较多困难,且可能对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现阶段政府在改善收入分配中担负的责任应当主要体现在二次分配阶段,即通过财政支出与收入两个体系,同时实现增加居民部门收入并缓解居民部门收入不均的双重目的。

  财政支出结构调整是短期收入分配改革的抓手

  应以财政支出结构调整作为短期内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抓手。
  发达国家经验展示,以调节收入分配的效果来衡量,税制改革的作用不及财政支出手段明显,一些有调节收入分配功能的税制对于经济增长还有负面作用。因此,财政支出结构调整,应当成为我国短期内深化收入分配改革的重要抓手。
  针对我国经济建设性支出规模过高、社会福利性支出比重偏低的状况,应加强向居民部门的转移性支出和民生性支出(如社会保障、医疗、教育等方面的投入)。应在总体上逐步压缩经济建设性支出规模,同时要强化其“利贫”特性。
  充分发挥社会保险改善收入分配的功能。首先是进一步扩大各类职工、居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其次是改善制度设计,在以工薪收入为税基的筹资方式基础上,探索寻求以增值税等为支撑的养老保险广税基筹资方式。最后是提高医疗保险筹资水平,优化支付方式,降低医疗费用增速,逐步提高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能力,提高贫困农村地区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可得性。 
  增强社会救助和福利事业拉高补低的功能。首先是要加强部门协调,避免各项制度政出多门带来的交叉重叠所造成的资源浪费,也防止低保对象获得过多收益对边缘群体造成的不公。其次是要逐步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将有劳动能力的救助对象纳入到社会保险体系中,充分发挥社会保障体系的整体保障功能。最后是丰富并优化人力资本投资型社会福利项目。
  在推进税费综合改革的基础上调整税负结构。逐步清理归并各类具有流转税性质的附加和基金项目,大幅降低非税收入在全口径收入中的比重。在增值税“扩围”改革的同时,适当调低食品、日常生活用品等在中低收入居民消费中比重较大商品的增值税率,降低增值税总体负担。同时,适度扩大消费税对奢侈品等高档消费品的征收范围。
  当前应注重以个人所得税和房产税为抓手提高直接税比重。特别是在加快立法的基础上,应抓住时机在全国全面推广差异化房产税制,即为突出房产税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仅对一定限额以上的住房面积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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