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起草了《食品召回和停止经营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6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根据食品安全风险的严重和紧急程度,食品召回分为紧急召回和一般召回。对于前者,食品生产者应在知悉相关风险后24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书面召回计划,同时立即实施召回。后者的时间期限则是72小时。
对于食品召回制度,我国早已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无论是《食品安全法》还是《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均对食品召回制度做了明确的界定。这次的意见稿之所以引发热议,在于其严格规定了召回时间。
对时间期限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是一种看得见的进步。但是否能够真正实施起来,现实操作中仍有不小问题。
关键的问题在于处罚力度太小。纵观《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其中对拒不召回问题食品的企业,其处罚力度非常小,大多是3万元以下的罚款。当召回成本远远高于经济处罚时,一些企业出于经济理性的选择,恐怕宁愿“被罚款”。这是制度设置的硬伤,而如今的征求意见稿中,也没有对此作出进一步的规定与约束。
正如不少专家所言,“根据目前《食品召回管理规定》,对拒绝召回问题食品的生产企业的处罚力度,还远远达不到警示的目的,建议加大处罚力度,使企业不敢不召回、不得不召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