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美食的人都知道,要烹制一道好菜,除了要用上等的原材料和地道的调料外,把握好火候和烹制时间也非常关键。这则生活常理用到新三板转板制度建设上,也同样适用。
尽管证监会多次表态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而且众多新三板挂牌企业也有转板意向,但从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的现状来看,新三板转板路径确立还需完成多道工序。
随着阿里巴巴宣布赴美上市,对于我国互联网企业海外上市的争议声再起,一边是企业海外上市成风,一边却是A股遭遇成长的烦恼。监管层也在反思:以制造业为核心的A股上市审核标准,是否严重滞后于战略新兴产业发展要求?对此,证监会、深交所屡次强调,要完善创业板制度,借助新三板把“阿里巴巴们”留下来且服务好。
但问题来了,众所周知,新三板与创业板是不同的市场,在不同市场之间要实现转板,就必须打通制度上的阻隔。
首当其冲就是法律层面的概念界定。现行《证券法》规定,上市条件之一就是“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而当下新三板挂牌企业目前并没有公开发行,更多的是定向发行和公开转让,转板成行的前提是证监会对上市条件进行系统界定。
其次,虽然不久前修订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办法》降低了创业板上市门槛,但仍保留了盈利要求,这就意味着亏损的网企在挂牌新三板一年后,若无法扭亏为盈则仍然难登创业板。所以在吸引亏损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方面,交易所还需在转板通道设置上,修订规则予以对接。
再者,结合当下推进的注册制改革,转板上市的制度设计也应与之呼应协调。注册制改革强调“还权”于市场,首发通道的“宽进”配合监管层的“严管”,也应在转板制度的建立思路上有所体现,从而避免转板与首发两条上市路各行其是,造成预期混乱和行为异化。
需要强调的是,不管是新三板还是创业板,企业挂牌上市的目的都是为了融资以促使企业发展壮大。新三板的各项制度专为中小公司设计,尤其是高科技创新型企业,企业进入成熟稳定期后转板上市只是其中的路径之一。转板上市制度的宽严尺度与推出时机,需要考虑逻辑协调、制度配套和市场成熟度。随着多层次市场的完善、注册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市场供需趋向平衡,系统性、市场化的转板机制,将会瓜熟蒂落、水到渠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