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对省长、省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将迈出重要一步。在近日召开的全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中央纪委、中组部、审计署等部门负责人,就贯彻落实刚公布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进行了部署。
相对于2010年中办、国办联合发布《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此次出台的实施细则对审计对象进一步做出明文规定:作为审计对象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是指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党委正职领导干部和行政正职领导干部等。具体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治州、设区的市,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以及乡、民族乡、镇的主要领导干部。这意味着今后省长、省委书记任内都应接受一次经济责任审计。
细则首次将地方政府性债务、自然资源资产、生态环境保护、民生改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等列入重点审查范围。审计与监督相结合,今后要着眼强化权力监督制约,重点关注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过程和效果,把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国务院“约法三章”和廉洁从政相关要求作为重要审计内容,严肃揭露和查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线索、重大失职渎职行为、重大决策失当和损失浪费、重大管理漏洞以及不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等事项。
细则的出台可以使领导干部在作出经济决策时更加谨慎,避免“拍脑袋决策,拍屁股走人”、用债务换政绩的现象,可以促进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业提高现代治理能力,提高经济工作领导能力。细则将经济责任审计对象扩及国企高管,明确规定包括国企中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企业主要领导,也需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公开审计结果就是要让领导的权力“暴晒在阳光下”,在阳光下暴晒权力的账单,接受社会的监督。实施细则规定,各级领导小组和相关部门应逐步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公告等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直接涉及领导干部个人,一旦建立公告制度威慑力极大,将会对领导干部依法、合规履职产生强大约束力。对于公开到何种程度、范围,采取何种方式公开,建议实施细则作出具体规定,同时建议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应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经济责任审计要与纪检合力查办大案要案相结合,并且要常态化和制度化,从制度上杜绝“屡审屡犯”问题的发生。近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审计等机关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6年来,审计机关共查出领导干部负有直接责任的问题金额1000多亿元;2580多人被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处理;890多名领导干部被免职、降职以及撤职。
每一份审计报告都应该暴晒在阳光下接受社会的监督,每一条审计结果都是最权威的反贪线索,都应该及时跟进认真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