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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日报》近日呼吁“是时候修改继承法了”。我国《继承法》颁布于1985年4月10日,近30年未作修改。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家庭成员结构的变化,继承法的很多内容早已不适应现实的需求,专家学者多次呼吁立法机关要尽快修改继承法。
不可否认,现行《继承法》对于保护私人财产权、尊重民事主体个人意志以及激励人们创造财富等都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由于现行《继承法》制定于计划经济时代,当时社会物资匮乏,家庭财产普遍较少,继承关系也极为简单,如今我国社会、经济、文化,包括人们的生活理念都发生了巨大变化,可以说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理念与现在都不可同日而语,有了很大的区别,并且受到当时立法技术的局限,立法过于原则化。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现行继承法已显现出诸多不适应,继承法的滞后性和不完善性日益凸显,迫切需要加以修改完善。
遗产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大和确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形态日益多样化,遗产的范围也应当作出相应的调整。如今,新的财产形态不断出现,如公司股权、特许经营权、采矿权等均具有重要的财产价值,应当被纳入到遗产的范围。此外,QQ号码、网络游戏装备、
“比特币”等网络虚拟财产,只要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能作为遗产的,原则上应可继承。
遗嘱形式需要进一步多元化。现行《继承法》仅规定了五种遗嘱形式: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继承法的修改应该充分回应社会生活的需求,采取多样化的遗嘱形式。对于电子遗嘱、打印后签字的遗嘱等均应该采取开放的态度予以认可。
继承人范围需要进一步扩充。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范围和顺序、继承份额等直接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相对于多数大陆法系国家,我国所规定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较窄。法定继承人分为两个顺序: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或者其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人)、父母、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和丧偶女婿;第二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此范围之外的被继承人的亲属,都无法继承遗产。从今后的发展趋势看,有必要适当扩大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范围太窄,若被继承人的亲属较少或者已经死亡,甚至在很多情形下不存在法定继承人,就可能导致被继承人的遗产无人继承最终被收归国有,这并不符合保护私人合法财产的基本理念,也在客观上损害了与被继承人有血缘关系或抚养关系的其他人的利益。目前《继承法》没有规定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人地位,而是通过代位继承制度保护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权。按照我国的传统,孙子女、外孙子女在亲属中的地位往往颇为重要。建议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使其既能够通过代位继承而继承第一顺位的先亡父母应当继承的遗产,又能够通过第二顺序的继承得到遗产,增大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几率。建议增加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将四亲等以内的其他旁系血亲作为第三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如叔、伯、姑、舅、外甥、侄子女)。
《继承法》与千家万户的权益和利益乃至家庭和睦、社会和谐都密切相关。可以说,每一个家庭、每一位公民对于《继承法》的修改都有话语权,立法机关应当尊重和善待公众的立法建议,扩大公众对《继承法》修改的立法参与。建议把修法与普法有机结合起来,运用各种新媒体、发动专家学者,广泛普及继承法的相关法律知识,让继承法真正家喻户晓、深入人心,“飞入寻常百姓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