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银监会发布《关于完善银行理财业务组织管理体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设立理财业务经营部门,负责集中统一经营管理全行理财业务,并按照“单独核算、风险隔离、行为规范、归口管理”四项基本要求规范开展理财业务,防范理财业务的风险积累。虽然《通知》旨在积极推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回归资产管理业务本质,但不容忽视其可能引发的系统性影响。
我国理财业务已经具备对金融市场的系统性影响。
一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较大。截至2014年5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存续理财产品50918款,涉及金额13.97万亿元。而2013年末,我国信托业全行业资产规模才10.91万亿元,我国保险业总资产8.29万亿元。截至2014年3月末,我国115家证券公司总资产2.27万亿元,资产管理业务规模6.06万亿元,都远低于银行理财业务规模。
二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与传统银行业务的相关性较大。为满足存款季末、年末时点考核,增强存款吸收能力,商业银行往往将理财产品的发行日设定在季末、年末前几天,使得募集期的理财资金转为商业银行的一般性存款。同时,理财业务资金运用策略与商业银行自营业务基本一致。
三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是金融市场重要参与者。投资于货币市场的商业银行理财资金规模较大。2013年3月27日银监会发文要求“商业银行应当合理控制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总额,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的余额在任何时点均以理财产品余额的35%与商业银行上一年度审计报告披露总资产的4%之间孰低者为上限”。假定我国全部理财资金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比例为30%,那么涉及金融市场标准化资产规模将达到9.78万亿元。
四是商业银行理财业务也是金融市场利率的重要发现者。2013年,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加权平均收益率为4.13%,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金融市场整体利率水平。2013年12月全国银行间人民币市场同业拆借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16%,质押式债券回购月加权平均利率为4.28%。
目前,我国商业银行理财产品运营除存在销售误导、信息不透明、关联交易、利益输送为代表的行业性问题外,存在系统性影响的主要问题:一是风险不隔离。商业银行自营业务与理财业务不能风险隔离,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收益。由于风险无法有效隔离,理财业务风险向银行表内业务传导,而表内业务也通常借助理财业务进行掩盖。二是资金资产池运作。监管部门要求商业银行为每一只理财产品单独核算,只是保证了形式上的独立性。在实务中,理财业务在资金来源方表现为资金池,在资金运用方表现为资产池。资金资产池运作,使得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已经完全具备了“银行”的特征。三是缺乏风险缓冲制度设计。目前监管部门对理财业务对应非标债权的规模进行限制,但在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发展空间上没有直接约束。这实际上意味着商业银行理财业务规模可无限扩大,而不需要相关资本进行支撑。同时,由于理财业务风险由客户自行承担,商业银行也没有依据为理财资产风险损失计提拨备。
理财业务新规具备了系统性影响。从业务实际出发,理财业务新规核心在于风险隔离,即不允许商业银行信贷资金与理财产品、理财产品之间不能进行交易或调节收益。如果严格按照理财业务新规执行,有可能会引发系统性冲击。一是引发理财资产结构大幅度调整。为满足风险隔离要求,最理想的状态是为每一笔独立资产发行独立的理财资金,期限匹配,不存在流动性风险,也无需涉及关联交易。而实际上商业银行理财期限与资产久期之间错配是行业惯例,保守估计在近14万亿的商业银行理财产品中至少一半资产不符合理财业务新规要求,面临资产大规模调整与重新布局。二是刚性兑付风险事件将会集中爆发。在禁止信贷资金与理财产品交易,禁止理财产品之间相互交易、调节收益,必然会引发部分理财产品到期集中兑付风险,进而可能会引发群体性事件。三是可能会影响到货币政策传导效果。为满足理财业务新规要求,商业银行理财资金应减少对非标资产的投入,势必会影响到实体企业融资。而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收缩与调整的过程可能会引发连锁反应,加剧实体经济融资难度与成本,这对当前货币政策着力降低融资难、融资贵可能存在一定影响。
从根本上说,商业银行理财业务应回归资产管理本质。即使采取事业部专营组织制度,并不能改变其“类”银行运作基本特征。为减少理财业务新规影响,适当宽限期和不追溯可能会是比较好的选择。另外,从规范业务、防范风险角度看,在商业银行下成立持牌法人机构专门经营资产管理业务,比照银行进行有效监管,可能会是现实可行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