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设立单独层次要有铺垫
2014-07-18    作者:曹中铭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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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交所总经理宋丽萍日前表示,创业板将研究设立一个单独的层次,专门服务于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科技企业,相关准备工作正在积极进行之中。
  国内创业板市场一大特点即上市标准与企业盈利挂钩。如旧版创业板上市办法规定,“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五百万元”。今年经过修订后,仍然要求要么“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要么“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总而言之,如果创新型企业、科技企业没有实现盈利,是无法跻身于创业板的。
  相对而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比国内创业板“开放”得多,其对企业的接受度也比我们高得多,这也是为什么诸多企业在A股创业板不能上市而纷纷赴美挂牌的原因。这无疑是非常令人遗憾的。
  对于互联网与创新型科技企业而言,目前没有盈利并不意味着今后也无法盈利,也不意味着没有前途。试想,如果当年美国市场规定没有盈利甚至是盈利额没有达到一定标准的企业不能上市,或许就没有今天的雅虎了。因此,无论是从打造中国的“微软”与“雅虎”方面考虑,还是从助力蓬勃发展的互联网与科技企业方面考量,创业板设立一个单独的层次,服务于尚未盈利的互联网与科技企业,非常有必要。
  鉴于在创业板单独层次挂牌的互联网与科技企业本身的特点,笔者以为有几个方面值得关注。
  其一是大小非的锁定时间问题。按照目前创业板的首发上市办法,没有实现盈利的互联网与科技企业是没有资格挂牌的,而创业板设立的单独层次给予了这些企业上市的机会。那么,是否会有企业利用这一规则,通过资本市场实现套现,市场当然会心存疑虑。特别是,创业板推出以来,其不仅是一个“创富板”,也变成了赤裸裸的“套现板”。因此,为了防止某些别有用心者以套现为目的上市,建议没有盈利的互联网与科技企业大非锁定期为五年,小非为三年。
  其二,建立更加灵活的上市机制。阿里巴巴不得不弃港赴美上市,为我们敲响了警钟。一是同股同权制度有必要进行“革新”,二是今后遇到类似阿里巴巴这样的“肥肉”,我们绝对不能将其再次送到别人的“碗里”。当然,这需要我们对相关法律法规重新修订,并创新现行的上市制度。
  三是投资者利益保护问题。正如不是每棵幼苗都能长成参天大树一样,即使是在成熟的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也不是每个公司都能成长为“微软”与“谷歌”。事实上,纳斯达克每年有大约8%的公司退市,其中大约一半是强制退市,表明更多挂牌企业只不过是市场的匆匆过客。在监管部门完善退市制度,欲打造法制化、市场化、常态化退市机制背景下,无论是创业板、还是沪深主板,今后有更多企业“被退市”将是大概率事件。那么,尚未盈利而在创业板挂牌的企业,如果最终遭遇“被退市”的命运,此前因亏损既没有回报投资者,退市后投资者损失将更大,如何保护这些投资者的利益,亦是监管部门无法回避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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