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是国企改革手段而非目的
2014-07-16    作者:谭浩俊(财经评论员)    来源:京华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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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国资委对外通报“四项改革”试点工作安排情况,这标志着新一轮央企改革正式拉开序幕。

  从“四项改革”涉及的内容来看,改组国有资本投资公司和发展混合所有制试点是最受经济界人士关注的两个方面,尤其是混合所有制试点,国有资本投资公司的改组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为了发展混合所有制的需要。

  自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混合所有制的概念以后,有关这方面的讨论越来越多。但实际上,混合所有制并不是新生事物。早在上一轮改革中,江苏等地就建立了很多混合所有制企业,且在运行过程中发挥了很大的优势。通过建立混合所有制,企业成为了真正的市场主体,企业董事会能够在经营过程中发挥真正的“企业人”作用。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混合所有制让企业激发了新的活力,也让国企一直比较僵化的机制变活了,但必须看到,一些建立了混合所有制的企业在运行过程中,董事会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企业仍按照固有体制运行,政府仍然能够对企业经营者进行行政任命、行政干预,“混合”成了摆设,企业也没有能够如预期的那样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

  这就带来一个问题——混合所有制到底是国有企业改革的手段还是目的。毫无疑问,混合所有制只是改革的手段,而不是目的。因为,混合所有制也好,非混合所有制也罢,目的都只有一个,那就是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能够真正按照市场规律办事。因此,能否真正让混合所有制成为国企改革的主线,严格按照这条主线办事,是决定改革成效的关键。首先要做的,就是从国资委层面开始就要立足于放权,立足于给企业松绑,立足于让企业成为真正的市场主体,让市场对企业的资源配置和利用发挥决定性作用。在此基础上,相关职能部门、权力机构等也要顺应改革需要,将能够放给市场、放给企业的权全部放出去,让市场来评价检验企业的经营行为,让企业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同时,管理者按照市场要求,对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对违反市场规律、市场规则和法律以及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进行查处。只有这样,建立混合所有制的目的才能真正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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