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让“天价公积金”加剧社会不公
2014-07-15    作者:苑广阔    来源:西部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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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积金缴存的差距鸿沟有多大?记者在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调查得到的数据显示:当地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但当地供电公司职工最高缴存达到15530多元。

  该县供电公司15530元的天价住房公积金意味着什么?意味着仅仅是一项公积金,就是当地城镇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近4倍,还意味着是当地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平均水平的15倍,更意味着是当地一些外来务工人员公积金缴纳数额的上千倍。

  对于城镇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费比例,并非没有法律与规矩可循。按照住建部公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公积金月缴存额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缴存比例,不低于5%。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等部门2006年规定,单位和个人分别在不超过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12%的幅度内,实际缴存住房公积金,允许在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同时规定,作为缴存基数的月平均工资不得超过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

  由此可见,国家对城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既有下限规定,也有上限规定,其目的正是在保障职工住房权利的同时,避免一些单位超标准、超额缴纳住房公积金,并以此损害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拉大收入差距,加剧社会矛盾。但是现实却告诉我们,对于这样的国家规定,有些单位要么视如无物,根本不按照规定来,而是想缴多少就缴多少,想怎么缴就怎么缴。而还有些单位,则是通过上调缴存工资基数等方式,多缴多拿。

  但不管是哪种方式,一些单位超标违规缴纳公积金的行为,都等同于变相发放巨额福利。而从现实情况来看,执行超额超标准缴纳公积金的单位,大多属于垄断行业的国企单位,他们缴纳的钱实际上是国有资产,如果任由这样的现象存在下去,发展下去,实际上就变成了私分国有财产和权力自肥的一种隐秘渠道。到了这种时候,所谓保障职工住房权利的住房公积金,已经发生了严重的异化,成了攫取国家财富,攫取纳税人钱财的行为,后果严重,影响恶劣。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财政部、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将公积金缴存额度限定在5%~12%,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执行,其本意是体现制度的灵活性和人性化,同时也有利于条例的贯彻实施。但是到了现实中,却被很多单位视为是一种巨大的制度弹簧,自己想伸就伸,想缩就缩,结果法律与制度成了一纸空文。这样的法律与制度漏洞,无疑应该引起足够的重视并及时弥补,但最重要的,则是要加大对那些违规超标缴纳公积金单位和领导的问责力度,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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