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监会日前发布的关于完善退市制度的征求意见稿中,提出了强制退市的制度构思,一个上市公司只要被证实出现重大违法事件,即启动退市机制。相比于以往退市只针对财务指标持续恶化的部分公司,这是制度设计上的一大进步。
在以往揭露出的一些业绩造假案例中,对造假负有直接责任的公司高管,甚至为公司提供中介服务的会计师、律师等都可受到严厉惩处,严重的甚至会移交司法机关。但是,通过造假混进市场的那些公司却继续留在市场上,少量的在几年后由于财务指标恶化而不得不退市,更多的却通过资产重组“咸鱼翻生”。公司高管因造假而终身禁入市场,但他们制造出来的假货却可以长期在市场上招摇,这种现实形成了对证券执法的莫大讽刺,也使市场出现了对劣质公司的恶性炒作。此次证监会出台的新退市规定将造假公司“扫地出门”,无疑可以起到改变这种市场风气的积极作用。
造假公司之所以能够留在市场上,一个现实的问题是它们的股票已经分散到了社会上的投资者手中,退市将使他们的这部分股票成为废纸,对他们的利益造成实际损害。在此次新退市制度制订之前,我国司法机关已经对投资者索赔打开了大门,但是由于我国没有集团诉讼的法律制度,每一个投资者都必须起诉才能获得索赔资格,而对于大量小额投资者来说,由于其持股量低,损失的金额并不是很大,提起诉讼则将陷入诉累之中,故而放弃诉讼的大有人在。这样一来,就给造假公司提供了可乘之机,它们仍然可以将通过造假而得到的部分资金转为己有。
因此,在设置强制退市制度的同时,为强制退市设置赔偿机制是必须的,这种赔偿可以不必以投资者的起诉为前提条件,而是在强制退市机制启动的同时,赔偿机制自然形成,除了对造假负有直接责任的控股股东,每一个投资者,不论大中小,也不论是机构还是散户,只要因为购买了这个造假公司的股票并且产生了实际损失,其获得赔偿的资格就自然形成。现在每一笔股票交易都通过电子系统生成,因此这在技术上并不难做到,只要开发出相应的软件就行了。让刚性的赔偿为强制退市“保驾护航”,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就可大幅度降低,强制退市也可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