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北京、青岛等多地出台公积金提现便利政策后,日前武汉也出台放松公积金取现新政,规定从7月1日起,月收入低于1900元者可直接提取公积金。多地公积金提现政策放松,再次激荡起了人们对住房公积金改革的期许。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1998年房改的一项配套政策,即通过以免税优惠政策,强制在居民税前月收入中扣留规定比例的资金,专款专用于居民住房需求。由于相关规定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范围和条件,在房价日趋泡沫化牵制低收入群体购房需求下,中低收入者成为了住房公积金存款的主要来源,而中高收入者则成为了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的享用者;而且,目前住房公积金成为了一些国企等向员工输送实质福利的重要通道之一,致使住房公积金带有了拉大贫富和收入差距之情况。
同时,住房公积金事实上分割了居民财产的剩余索取权与支配权,公积金所有人无法有效对公积金管理者进行监督和实质性制衡,导致了本具内生激励相容的公积金等居民收入,凸显出了“公地悲剧”风险。
为此,改革住房公积金制度成为社会的普遍共识,且鉴于住房公积金条例修改已历经两次“爽约”,因此不应再寻找各种理据,止步于部门利益的藩篱;何况,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明确表明要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并且,当前正在推进简政放权和事业单位改革等,住房公积金改革理应表现出壮士断腕的果敢,即改革不应拘泥于对现有公积金制度小修小改,而是要真正厘清政府与市场边界。
除了公积金制度本身,其管理机构,即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也是改革的重要环节。一种值得探索的思路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该由政事机构变成为商事实体,本身并不直接调节相关群体利益。而这一转型可采取两种办法:一是将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直接进行公司制转型,比照汽车消费金融公司,剥离其政策性功能,使其作为一个市场化住房消费金融公司,允许其向居民发行大额存单(CD)和金融债等方式,专司住房金融借贷及不动产资产证券化等金融服务;一是鉴于目前部分地方的公积金已采取了银行托管模式,这些地方可把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与相应金融机构做些职能合并,甚至考虑作为后者的住房消费金融服务部门。
同时,取消税前强制计提公积金的政策,并修改《个人所得税法》,同比例提高个税免征额,以保障住房公积金制度取消后,居民收入水平不下降,进而完善居民收入结构,提高居民对所有收入的可自由支配能力。毕竟,在当前居民把住房当作财富储存的重要手段下,没有必要担心居民会把其所有收入花掉而影响其居住权。
总之,当前与其进行漫长的修改,不如彻底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司制改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