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还谈不上是公积金改革的破题处,原因是,它触碰的是没有利益博弈的地方。只有整体性改革走在前面,公积金改革才可能成为现实。
全国多地近日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受到购房者欢迎,也引发了社会对住房公积金的热议。这是应该回到公众视野的改革议程:就运行多年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显现的积弊而言,任何破冰之举都可视作为今后应当进行的公积金改革造势,有利于凝聚这一领域的改革共识。但是,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能否起到这样的作用,尚存疑问。
多地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之举,是在简化购房贷款公积金提取手续的同时,对租房公积金的提取进行限额。毫无疑问,简化手续意味着对个人财产权的强调,这是其具有改进意义的一面。因为本质上,公积金属于个人住房储蓄资金,理论上个人应当拥有相对自由的使用权——只要如约履行了工作职责。但在过去,严苛的提取规定大大限制了个人权利。但是,如果从设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出发点和在职职工居住权得以满足的现实路径来看,放宽提取公积金附加的限制条件距离公积金的初衷不是近了而是远了。住房公积金制度是政府为解决职工家庭住房问题提供的一种政策性融资渠道,如果只放宽购房者提取公积金的条件,却对租房者限额,等于相较于购房,没有完全承认租房也是居住权的实现途径之一。而无论从房地产市场的发展空间还是从国际经验看,租房而非购房,应成为满足居住权的主要途径。现实中,许多有公积金账户的人,也是先租房然后慢慢积累资金买房。对租房提取公积金进行限制,与公积金提取的现实需求存在背离。
当然,对租房提取公积金进行限额有可以理解的现实原因。现在职工流动性越来越大,如果不限额而允许一次提取,确有可能导致雇主利益受损。而且,公务员体系和福利待遇好的单位人员流动性小,利益容易受损的总是那些人员流动性大且本来就有公积金负担的中小企事业单位。不加限制,有可能导致单位缴纳公积金的比率进一步下降。
不能两全的困境,表明住房公积金确实到了非改不可的地步。不改革,则简便提取手续无法普惠:它更多的是方便了富裕单位和有资格购房者,而无法方便不富裕单位和租房者。
放宽公积金提取条件还谈不上是公积金改革的破题处,原因是,它触碰的是没有利益博弈的地方。住房公积金的真改革,是对不同性质单位之间存在的不公平性、对在职职工和非在职职工之间存在的不公平性、对中小企业因此背负的人力成本都加以考量,如此才可能找到平衡路径。喊了多年的公积金改革之所以踯躅不前,正在于其涉及整个社会系统。只有整体性改革走在前面,公积金改革才可能成为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