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社会各界看法和观点分歧一直较大。监管部门、传统银行业、个别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很大,亟待监管。尤其P2P平台跑路事件频发并在今年上半年持续发酵,近日北京地区发生P2P平台网金宝卷款而逃事件,在许多人眼里,互联网金融已成了风险之源。而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大部分专家认为,互联网金融风险被放大了,过度强调互联网金融风险将扼杀创新。
对互联网金融的认识差异大,是非常正常的现象。毕竟互联网金融是在互联网新经济基础上诞生的新事物、新金融。相对传统金融,这是个伟大创新。任何新事物的诞生都有一个认识过程,“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恰恰说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属性。在美国,金融创新包括金融工具和金融产品创新,一定程度上就是对现有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突破,就是钻现有监管制度和法律法规的空子,就是我们所说的打擦边球。监管部门发现金融机构创新出逃避监管制度框架的产品和业务后,总会给予金融机构创新产品以足够的发展期和风险点暴露期,以使监管部门有足够的观察期特别是风险点甄别识别时间。在摸准这些创新产品和业务的风险点后,再出台相应的监管制度办法。然后金融机构再创新,监管部门再监管,循环往复,最终使金融产品越来越丰富、金融监管制度体系越来越完善。这是个良性循环的过程。
因此,这一类互联网金融所谓的风险其实不是金融创新的必然结果。这类风险的责任不在互联网金融企业,而在于传统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新东西认识不足,监管制度措施没有跟上或者滞后了。
至于说“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的风险,则不仅互联网金融企业,许多第三方支付和资金结算机构都存在。以笔者的观察,目前“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最完善的应属证券客户结算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其次是期货客户保证金第三方存管制度。其他都还很不完善。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资金第三方存管等都还不是强制性的。因此,这是整个客户资金第三方支付层面的制度缺失。
再说“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的问题。如果说去年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元年,那么,其发展仅仅才一年多时间,甚至连风险点到底在哪里都还在探索和研究,怎么可能会有健全的风控制度呢?更何况,对于金融行业来说,完善和健全风控制度是个永久的课题,就是金融百年老店也不敢妄言他们的风控制度已健全了。
要论“可能引发经营风险”,现在看来主要集中在P2P网贷平台上。P2P网贷平台这一两年确实出了不少麻烦,存在一些危及客户资金安全,甚至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的违法问题。但笔者认为,P2P网贷平台不能真正代表互联网金融,也不能算是真正的互联网金融,只不过是把网下的民间借贷搬到网上而已。P2P网贷最大的贡献,是借贷信息传递效率高了,对称了,可获得性强了。但其与线下民间借贷相比较,金融风险不仅没有降低反而可能在放大。
真正建立在互联网新经济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不但能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在金融行业核心的风险防范上比传统金融有更大优势。比如电商,借助大数据挖掘分析的优势,与传统金融相比较能深度挖掘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资源状况、生产、库存、流通、销售、结算现金流、财务数据流的最真实的静态动态情况,从而决定是否与金融交易对手发生金融交易。这就是互联网新金融的最大优势,能通过深度挖掘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资信状况,将客户的信用状况作为宝贵财富挖掘出来。而我国在金融资源配置上最大的问题,恰是将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财富几乎全部浪费掉了。由于把一切金融交易对手都预先假想为“失信之徒”,信用基础坍塌,一切金融交易随之变得异常复杂,效率极低。比如,无论信用如何客户贷款一律都需要担保抵押。这就使得金融交易变得极为复杂。传统金融机构没有鉴别谁讲信用,谁是失信之徒的有效手段。而互联网金融彻底解决了这个问题。阿里小贷公司就是互联网金融的标本和典范。
说金融是高风险行业,主要是指不讲信用的违约风险。所以,只要能快速甄别出金融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金融风险就会大大降低。互联网金融在今天已能做到这一点。把金融交易主体的信用财富挖掘出来,利用起来,这是互联网金融划时代的创新和贡献。
而对P2P网络借贷平台这个互联网金融的假洋鬼子,则须大力整顿和监管。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非法集资活动,司法部门应立即介入,坚决打击,迅速查处。据央行前天发布的2013年年报,截至去年底,全国范围内活跃的P2P借贷平台已超过350家,累计交易额超过600亿元。这类借贷平台确实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对P2P网络借贷平台必须坚持其中介性质,而不能设资金池,自身不能担保抵押。绝不能让事故不断的P2P网络借贷平台毁了互联网金融的广阔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