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三年亏损退市的规定初衷是好的,它旨在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也可以此抑制市场对垃圾股的炒作,减少中国股市的投机炒作之风气。然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抑制投资炒作,这并非是退市制度的职责所在。
最近,“南纺股份造假案”将退市制度推向了风口浪尖。根据证监会认定,南纺股份在2006年至2010年的5年间虚增利润总额超过3.44亿元,从而掩盖了该公司从2006年到2011年连续6年亏损的事实。虽然该公司最终被处以“警告+50万元罚款”,但却逃脱了退市的制裁。
“南纺股份造假案”暴露出当前退市制度存在的弊端。如果南纺股份不造假,则连续6年亏损的南纺股份退市毫无悬念。但该公司通过造假,掩盖了2006年至2010年这5年间的业绩亏损,结果该公司反倒不需要退市了,因为按照现行《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根本无法对其实施暂停上市或者直接退市。如此一来,造假反而帮南纺股份逃过一劫。
形成对比的是,*ST长油却因为没有像南纺股份那样连续造假,反倒面临着退市的厄运。如此一来,目前的退市制度不仅鼓励造假,更在股市中制造出新的不公平。
正是基于“南纺股份造假案”所暴露出来的退市制度的弊端,所以,最近证监会一再表示要对退市制度进行改革。证监会确定了退市制度改革的四大目标:一是丰富退市制度的内涵;二是针对欺诈上市的重大违法行为,明确证券法的操作性安排;三是保持退市制度的严肃性,增强市场有效性;四是改善退市制度的内外部环境,维护市场稳定。
证监会对退市制度改革的大方向显然是正确的。但具体怎么改?每一个关心退市制度改革的人都可以提出不同的意见。笔者的建议是取消现行退市制度关于连续三年亏损退市的规定。此举不仅有利于医治中国股市的诸多“保壳”怪状,而且也是一种顺应中国股市发展的与时俱进的做法。
连续三年亏损退市的规定初衷是好的,它旨在优胜劣汰,提高上市公司的质量。同时也可以此抑制市场对垃圾股的炒作,减少中国股市的投机炒作之风气。然而,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与抑制投资炒作,这并非是退市制度的职责所在。因为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首先就需要提高IPO公司质量。如果IPO环节不能保护IPO公司的质量,却希望通过退市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这显然是本末倒置了。而且抑制投机炒作,关键是要打击价格操纵与内幕交易行为,如果不存在价格操纵与内幕交易行为,那么这种市场炒作是应该允许其存在的,而不应该通过退市来抑制,而且也根本就抑制不了。
更重要的是,连续三年亏损退市的条款很容易被上市公司所破解,并滋生出诸多的“保壳”游戏。比如,上市公司亏损两年盈利一年,以此来逃避退市,如此一来,尽管上市公司逃避退市了,但公司还是原来的绩差公司,并没有达到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目的。而为了达到这种保壳的目的,上市公司乃至地方政府或者大股东可以说是不择手段。比如,给补贴、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情节恶劣的是造假。南纺股份就是通过造假来达到保壳的典型。在现行退市条款下,不造假的公司或者说如实反映公司业绩的公司,反倒要退市了。可以说,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条款并没有实现初衷,相反还滋生出股市诸多问题。
不仅如此,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条款明显不适应股市发展的需要。面对一些亏损的中概股在国外上市(如京东商城近期在美上市),国内股市也在蕴酿允许亏损公司创业板上市。5月19日,证监会肖钢主席明确提出要“研究在创业板建立单独层次,支持尚未盈利的互联网和高新技术企业在新三板挂牌一年后到创业板上市”。5月30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张晓军再次重复了上述观点。而在证监会降低IPO门槛,允许互联网、高新技术企业与成长型企业在经营亏损的情况下仍然可以上市的情况下,取消连续三年亏损的退市条款是很有必要的。既然经营亏损企业可以上市,又有什么理由让经营亏损的企业退市呢?
实际上,作为一家企业来说,只要能正常运转,是不应该以连续三年亏损为理由将其退市的。特别是对于一些周期性行业,企业度过了行业的低迷期之后,或许很快就可以迎来柳暗花明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