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高考房毁约必须赔偿损失
2014-06-03   作者:颜沐  来源:经济参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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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
  一年一度的高考在即。为让儿子能有安静、舒适的学习、生活环境,避免将时间耽误在路途和一些不必要的影响,也为防止交通不便延误考试时间,一个月前,杨红在考场附近的一家高档酒店预订了一间房间。约定6月4日至6月8日,每天800元,并预付了800元定金。
  不料,日前杨红却接到酒店通知,说取消预订,要她另找他处。经过质询,杨红才得知真相:原来由于寻求“高考房”的家长大有人在,价格一路飙升,酒店为牟取高价,已将她预订的房间转给了别人。现在,杨红的儿子要入住同样规格的房间,不仅价格每天增加了500元,而且位置偏远了许多。面对这种情况,杨红能否要求酒店承担赔偿责任? 
  【分析】
  应该说,面对这种情况,杨红不仅有权要求酒店赔偿损失,还可以要求酒店双倍返还定金。
  一方面,酒店的行为构成违约。
  她与酒店达成入住消费协议后,彼此之间已经形成权利义务关系。酒店的基本职责之一就是必须按照约定为杨红儿子提供入住服务。现在,酒店为了牟取高价,单方取消预订,将已预订的房间转给他人,明显是对自身合同义务的违反。
  另一方面,酒店必须赔偿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也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因为酒店的行为,导致杨红想要得到同样规格的房间,每天需要增加500元价款,即产生了客观存在的损失,对此,酒店难辞其咎。
  再一方面,酒店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即违约责任人除必须承担赔偿责任外,还具有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也就是不仅可以向酒店索要损失,还可以另行要求其返还16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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