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须强化权利救济
2014-05-06   作者:舒锐(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  来源:东南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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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指出的是,将一些人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这在本质上是对其权利的剥夺、限制。

  国家层面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已上报国务院,近期将发布。根据规划,以政务、商务、社会、司法等四大领域为主体的信用体系建设方案实现了社会信用的全面覆盖;2017年,将建成集合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交通违章等信用信息的统一平台,实现资源共享。(5月5日《经济参考报》)

  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社交圈不断扩大,我们已经从传统的熟人社会迈向了陌生人社会。人们交往范围逐渐从局限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圈,走向了也许这辈子只能交往一次的陌生人集合。随之而来的是熟人社会中赖以维系运行肌理的诚信、道德评价体系不断被解构,这也使得“无信则不立”,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有时似乎成了一句空话。

  社会诚信的缺失一方面激增了不必要的法律纠纷,这从各地法院每年暴增的案件数量可见一斑,另一方面也增加了人们的交易成本,使得市场主体在作出决策之前,需要花大成本对对方资质、能力、信用度进行审查。

  尤其是在政府不断简政放权,减低市场准入门槛的背景下,社会要确保良性运行,市场要激发有序竞争,人们要实现舒适、安定的生活,就更加需要国家层面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通过整合现有征信平台,适当开创新信息系统,实现各主体信用的国家权威认证,让无信者真正立不起来,也让善良的人们远离时刻担忧被骗的惶惶不安。

  需要指出的是,将一些人列入不诚信的“黑名单”,这在本质上是对其权利的剥夺、限制。因此,必须设立严格的法定程序,充分保障被列入“黑名单”者的知情权、抗辩权、申诉权、救济权、改正权。然而,就现有征信系统而言,这些我们做得并不完美。

  以金融信用系统为例,征信服务中心在受理并公布不良记录信息时,只对商业银行的申请做形式审查,这导致偶有误伤出现。有些人被不法分子盗用身份证办理了信用卡,本来是银行自己没有尽到审查义务,最终无辜者却被列入“黑名单”。

  而笔者工作过程中也接触过如此案例。客户在境外发现信用卡丢失,通过电话向银行作出止付挂失,挂失后仍然被盗刷,因存在纠纷,客户未还清该款,银行却单方面将客户申请加入“黑名单”,直到客户前往其他银行办理信用卡才得知。这显然并不公平,银行在客观上又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很不厚道。

  可见,打造信用信息平台,也须强化权利救济。一方面,当事人有权知悉自己因何遭受不利益的惩罚,并对可能出现的错误提出异议和申辩;另一方面,不诚信信息不应伴随其一生,每个人都有权获得改过自新的机会,不诚信者有权消除因不信用给他人或社会带来的损失,并经过一定时间内的良好表现,申请不良记录涤清。如此信用信息平台才能真正发挥好作用,成为保护公民的利器,而非侵犯公民的戾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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